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姜**、曾**、王**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曾**、王**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曾**、王**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利用被告人曾留举身为汝南县常兴镇大王庄村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曾留举合谋,由王**出钱,在大王庄村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农户的名义将全村的7100亩花生,以每亩3.4元保费,向中华**份公司投花生保险,而后虚报灾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48289.50元。

2、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王**利用姜**身为汝南县常兴镇姜寨村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便利条件,王**与姜**合谋,由王**出资3800元,,姜**将该村的土地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农户的名义向中华**公司投入花生保险,而后,虚报灾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7600元。

3、被告人姜*全身为汝南县常兴镇姜寨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冒保和虚报灾情的手段,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农户的名义将姜寨村的7000亩花生,以每亩3.4元保费,向中华**份公司投花生保险,而后虚报灾情,骗取公款40008.84元,与王**合谋骗取公款7600元,合计47608.84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姜**、曾**、王**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查帐证明等有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利用曾留举、姜*全身为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的职务便利,采取冒保和虚报灾情的手段,与曾留举合谋,骗取理赔款48289.50元,与姜*全合谋骗取理赔款7600元,合计55889.50元。被告人曾留举身为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的便利条件,与王**合谋,采取冒保和虚报灾情的手段,骗取公款48289.50元。被告人姜*全身为汝南县常兴镇姜寨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冒保和虚报灾情的手段,骗取公款40008.84元,与王**合谋骗取公款7600元,合计47608.84元。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贪污数额应扣除其所交的保费。且有自首及退赃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认为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及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曾留举身为汝南县常兴镇大王庄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便利条件,与王**合谋,由王**出钱,以农户的名义将全村的7100亩花生,以每亩3.4元保费,向中华**份公司投花生保险,而后虚报灾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48289.50元,扣除被告人的保费24140元,余款二被告人分得。

2、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全身为汝南县常兴镇姜寨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农户的名义将姜寨村的7000亩花生,以每亩3.4元保费,向中华**份公司投花生保险,而后虚报灾情,骗取理赔款40008.84元,扣除被告人的保费20000元,余款被告人占为己有。并与被告人王**合谋,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保险款7600元,扣除被告人的保费3800元,余款二被告人分得。

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并将所得赃款退给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曾留举供述:在2012年的8月份的一天,镇里的工作人员尹XX带着保险公司的马经理,说乡里让入花生保险,每亩地交3.4元,到时间赔给你们6.8元,让回去给群众宣传,让群众交农业保险。过了几天,全镇的支部书记在镇里开会,会议结束之后,尹XX说保险公司的经理过来了,让我到他的办公室去一下,当时有几个支部书记都在他的办公室里,保险公司的一个女经理在那,她讲保险政策,每亩交保费3.4元,到时间每亩给我们6.8元,保证赔不了本。让我们回去找农户收保费。我也分别给几个村干部说了这个事,他们都说不中。然后又问一部分农户,他们也都不愿意投保。后我们村里的村民王**从确山回来了,我给王**说乡政府让我们村里入花生保险的事,每亩地交3.4元,到时间一亩地赔6.8元,保险公司讲肯定赔不了本,王**说他交,我给他说我们村里总计7100亩地,一亩地3.4元,到时间有利了你看着办。王**说没事,他出钱,就算咱俩的,到时间赚了钱肯定少不了你的,我就同意了。没几天,尹XX打电话说保险公司让交,还让我带着村委会的印章。我和王**一块到乡里让交钱,到了尹XX的办公室,王**把钱直接交给了尹**,他总计交了7100亩地的钱,交了钱之后,尹XX还让在保险单上盖我们村委的章。曾XX、李XX账户上的钱是我支取的,曾XX账户的钱是姜**支取的,他取了之后直接就给我了,这三笔钱总计是11210元钱,打到曾XX、李XX、曾XX的账户上的花生保险理赔款共计10945.62元,后王**又给了500元钱。

(2)姜**供述的事实经过与曾留举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供述当时把20000元钱交给了尹XX,因俺村里总计7000亩地,保险公司的人说7000亩地交20000元钱不够,后与在一起交钱的王**商量,王**同意交3800元钱,到时候赚了钱,给他好处,尹XX当时就写了一张收23800元的条。后花生保险都赔偿了,就是按他们事先宣传的那样,每亩地按6.8元赔的,总计给47000多元。他们是把钱直接打到6家农户的一卡通的存款本上的,后来支取出来了。王**出钱买的花生保险3800元,保险公司理赔了7600元,王**得5300元,余下的2300元其分得。

(3)王**供述的事实经过与曾留举、姜**的供述基本一致。

2、证人证言

(1)时XX证明,县里成立的有农业保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的企业股,乡镇的农险办设在乡镇财政所,并发的有文件。我们在开展农业种植保险时是我们先拿着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农业种植保险的文件,先到各个乡镇找镇长、书记洽谈农业种植保险的事宜,在镇长、书记同意后,由乡镇组织村委干部召开会议,推动农业种植保险参保工作,同时我们也参与,负责宣传、讲解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县乡两级财政机关设立农险办公室,村一级组织要负责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动员群众入保。由村干部以村委为单位负责收取农业保险费。然后以村为单位交费并办理投保手续,并由我们公司给村委出具签订保险单。在村委给我们交费时连同农户投保的清单一并交给我们。在2012年的8月份时候,我们到常兴镇开展花生保险业务,乡里是尹XX给我们配合的工作,乡里召开了各村支书参加的保险会,在会上我们承诺只要入花生保险,到时不论受灾情况如何,都要按入花生保险的地亩数给予理赔。常兴镇在2012年秋花生受灾都理赔了,基本是按农户每亩交3.4元,理赔6.8元。

(2)秦XX证明,按照文件要求应该是我们财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但是常兴镇的农业保险工作镇里是交给镇人大的尹XX具体负责的。按照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村委会应该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政策宣传,并有村委会负责收取农户保费,并填制投保清册,收好后以村委会为单位缴纳,并填写投保单,村委会还要在投保清单及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保险合同生效后,由村委会负责保管正式保单。

(3)冯XX证明,财政局成立的有农业保险办公室。农险办公室设在企业股,同时要求各个乡镇也成立的有农业保险办公室,设在各个乡镇财政所。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也是一项惠民政策。国家财政对农户保费实行补贴、承担大头,农民只需交很少一部分保费,在受灾后即可获得保险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汝南县种植业保险从2010年开始的,当时省财政厅下发的有文件,县里根据省里的文件精神也制定了相应措施,按照文件规定,由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推动,乡镇要在乡财所设立农业保险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各村委收取农户保费,组织各村委进行公示等。村委会要配合上级和保险公司进行政策宣传,并有村委会负责收取农户保费,并填制投保清册,收好后以村委为单位缴纳,并填写投保单,村委会还要在投保清册及投保单上盖章确认,进行公示,填写投保分户凭证并发到投保农户,保险合同生效后,由村委会负责保管正式保单。同时为了防止以虚假理赔的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不允许为农户代垫保费,文件上有明确的要求。

(4)尹XX证言:2012年8月份的一天,汝南**保险公司的时XX经理,到镇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石书记安排我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好农业保险工作,后镇政府开村干部会议,保险公司公司的时经理到我们镇里,给各村的支书开会,时经理给他们讲了花生保险的政策,每亩地交保费3.4元,到时间肯定赔不了本,让他们回去好好宣传。姜寨村和大王庄村的保费交的时候其也在场,他们把钱交给我后我直接交给保险公司的人员了。这次的花生保险都理赔到位了,是把理赔款打到农户的粮食直补本上的。

(5)石XX证明,在2012年的秋季,汝南县一家保险公司的女经理到我办公室来找我,给我讲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想争取让我们镇里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国家财政对保费有补贴。同时县政府下文也要求乡镇政府负责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同意了保险公司的意见,镇里本身应该是由财政所负责这项工作,但是由于镇里人大工作的尹XX跟保险公司的这个经理比较熟,尹XX跟各个村的干部也比较熟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就将这项工作安排给尹XX了,由他具体负责配合保险公司在我们镇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3、书证

(1)身份证复印件:曾留举,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姜保全,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王建平,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2)汝南县常兴镇关于曾**为大王庄村支部书记,姜**为姜寨村支部书记的任命文件。

(3)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的相关文件及实施方案。

(4)汝南县财政局拨付给保险公司补贴款的财务账目。

(5)从保险公司提取的2012年种植业投保清单和花生保险理赔清单。

(6)从信用社调取的被告人取款的相关凭证。

(7)侦查机关出具的三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其具有投案情节。

(8)扣押清单证明三被告人已将占有款项上交侦查机关。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留举、姜*全身为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的职务便利,被告人王**与之相勾结,共同骗取理赔款分别为24149.50元、23808.84元、27949.5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数额有误,三被告人所交的保险费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不宜区分,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及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认为应对王**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将所得赃款退给侦查机关,有悔罪表现,且无违法记录,依法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留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侦查机关扣押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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