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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等人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肖**、陈**贪污罪,于2013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肖**、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肖**利用其担任汝南**桥村委副主任协助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物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肖**将不符合移民申报条件的肖X(又名肖XX,肖**之子)申报为移民扶持对象,骗取国家移民扶持款12000元,伙同被告人陈**将不符合移民申报条件的陈**(陈**之子)申报为移民扶持对象,骗取国家移民扶持款12000元,至案发时被告人肖**、陈**已各自领取移民扶持款3900元。现被告人肖**、陈**已将领取的赃款共计7800元全部上缴。

另查明,被告人肖**、肖**、陈**在立案前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肖**、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肖X的证言、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人肖**的任职证明、汝南县**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肖**身份证复印件及汝南县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肖**系非农业户口的证明、河南省水库移民农业人口登记个人申请表及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陈**提供的移民款活期存折、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三被告人的到案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在担任汝南**桥村委副主任期间,在协作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扶持款登记、管理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手段分别伙同被告人肖**、陈**将不符合移民申报条件的肖X、陈XX申报为移民扶持对象,骗取国家移民扶持款24000元,其行为均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立案前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缺乏认定主从犯的证据,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三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肖*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追缴赃款7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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