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凌**、李**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凌**、李**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凌**、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秋季,汝南县常兴镇曾庄行政村支书张**、村文书凌**、村治安主任李**三人合谋,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300亩地以农户的名义入保,交保费7820元,骗取国家赔偿款15640元,张**、凌**、李**分别得款5440元、5440元、4760元,三人骗得国家赔偿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3年春季,汝南县常兴镇曾庄行政村支书张大国、村文书凌**、村治安主任李**三人合谋,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便利条件,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460亩地以农户的名义入保,骗取国家赔偿款32112元,因检察机关介入被暂存在汝南县财政局未下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凌**、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XX、时XX、冯XX、秦XX等人的证言,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其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罚款收据,河**政厅和中国**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2012)47号文件、汝南县人民政府汝**(2012)108号文件、汝南县财政局汝财办企(2013)9号文件、常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花生及小麦保险费收据、取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凌**、李**协助常兴镇政府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被告人利用担任村委领导的职务便利,以没有投保的农户为名义垫支保费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赔偿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属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凌大妮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新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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