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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运勤犯贪污罪一案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及其辩护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有关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4月份,被告人易**在任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正阳支公司副经理期间,冒用他人的名义分别在正阳县王勿桥乡熊庄村投保种植业7000亩、大林镇漫塘村投保种植业8300亩、吕河乡杨店村投保种植业7760亩、彭围子村投保种植业5850、高庄村投保种植业6230亩、大杨村投保种植业6721亩、邱庄村投保种植业8460亩,采取谎报灾情的手段,骗取财政资金97142元,被其据为已有。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易运勤的供述、证人张XX、赵XX、谢XX、段XX、王XX的证言、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运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指控的数额不对。

辩护人任**的辩护意见是:首先,易运勤属于正阳县粮食局正式职工,受聘于保险公司任副经理职务,且任职一年的时间也已经到期,没有新的聘任合同,涉案的保险款均不在其聘任期内,所以,易运勤不具有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97142元中有易运勤垫支的车旅费8900元、为村干部垫支保费的9900元、给吕河乡政府的费用20000元、付给大林镇徐全营的49500元,因此,易运勤实际占有的数额应认定为45892元。因此,被告人易运勤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赃款,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于1980年通过招工到正阳县中心粮店工作,2008年4月份被中国人民财**马店市分公司正阳支公司招聘为工作人员,2010年元月27日被中国人民财**马店市分公司聘任为中国人民财**马店市分公司正阳支公司副经理,任职期限为:2010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易**的个人档案及养老金缴纳均有正阳县粮食局负责管理)。2010年年底,根据省市关于农业种植保险会议精神,正阳县人民政府召开了有全县各乡镇副乡、镇长、财政局、保险公司等人员参加的会议,讲解了农业种植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会议结束后,中国人民财**马店市分公司正阳支公司经理王XX、副经理张XX、党支部书记吴XX和被告人易**等人商议,具体安排了到各乡镇宣传开展农业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具体方案。会议中有人提议为了顺利开展农业种植保险业务,给村里返还1.5元(每亩)的费用,给乡里返还0.5元(每亩),后来易**等人开展业务时就按照此会议精神操作。

根据《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户承担的小麦保险费用为3.6元/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每亩小麦的总投保费用为18元,国家财政承担4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农户承担20%)。

在开展小麦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被告人易运勤采取承诺投保农户每亩交3.6元的投保费,最后以每亩5.1元给投保户结算的办法,先后在正阳县大林镇、吕河乡、王勿桥乡开展了小麦种植业保险业务,同时承诺给该三个乡镇的有关副乡、镇长按全乡投保总亩数计算费用,约定每亩为0.5元。

被告人易**利用职务的便利,冒用吕河乡杨店村徐XX的名字投保种植业7760亩、彭围子村苗XX的名字投保种植业5850、商庄村李XX的名字投保种植业6230亩、大杨村朱XX的名字投保种植业6721亩、邱店村李XX的名字投保种植业8460亩,共计35021亩。被告人易**采取谎报灾情的手段,按照每亩2元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数额,然后计算赔偿比例和亩数,上报保险公司,骗取国家赔偿款70042元,该款被易**占为己有。

被告人易**利用职务的便利,冒用正阳县王勿桥乡熊庄村谢建设的名字投保种植业8687亩,其中1687亩为农户自己投保,易**虚假投保了7000亩,被告人易**采取谎报灾情的手段,按照每亩1.5元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数额,然后计算赔偿比例和亩数,上报保险公司,骗取国家赔偿款10500元,该款被易**占为己有。

被告人易**以上两笔共骗取国家赔偿款80542元。

2011年3月份,被告人易运勤利用职务的便利先后为大林镇张**、陈**、孙X、冯XX、潘XX、李XX、涂XX、易X、李XX、程XX、朱XX、李XX、王XX、张**、胡XX办理了101683亩小麦保险,这十五人均是按照每亩3.6元交的承包费用,结算时按每亩5.1元得到了结算(不含给乡里提取的费用,给乡里提取的费用应是101683亩0.5元u003d50841.5元)。

被告人易**利用职务的便利,冒用大林镇漫塘村潘XX的名字虚假办理了8300亩的小麦保险,易**缴纳了29880元的保险费用。被告人易**采取谎报灾情的手段,按照每亩2元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数额后并加上按照大林镇全部投保亩数每亩应付给乡里的费用0.5元,然后计算赔偿比例和亩数,上报保险公司,骗取国家赔偿款,从保险公司得到了78352.41元的赔偿款,这78352.41元赔偿款,其中,易**投保费用29880元、易**付给大林镇副镇长徐XX49500元的费用。该笔中易**自己垫支费用为1027.59元(49500+29880-78352.41u003d1027.59元)。

被告人易**因办理保险业务支付就餐费用8811元、为村干部办理人身和家财险支出费用9700元。

被告人易**租赁车主彭XX的车25天支付租车费用5000元、支付租赁车主杨XX的租车费用3900元。租赁车主黎XX的车33天支付租车费用6500元。

被告人易**以上几笔合理支出为34938.59元。

综上,被告人易运勤共计贪污公款45603.41元(80542元-34938.59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我于2006年元月至2011年4月在王勿桥乡任主管农业的副乡长。在2010年年底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在全县召开正阳县农业保险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分管农业的副乡长、副镇长,及相关农业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会议主要议题就是发动群众入小麦的农业保险的事宜。在会上财**司的人员发放了一些财险理赔的相关宣传单。会议结束后,我作为分管农业的副乡长及时向王勿桥乡的书记、乡长及时进行了汇报。然后乡里又召开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会议。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各村的支书主任,及乡领导班子成员及乡所站长。会议传达了县里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事宜。等会议结束后,财**司的易经理来到我们乡,向乡里各村的支书、主任传达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易经理说:“参保小麦每亩缴纳保费是3.6元,遇到小麦受灾的话,根据受灾的等级进行评估理赔。正常的情况下这3.6元也返还回去,村里每亩按1.5元进行返还。等会议结束之后我把各村的支书、主任的电话号码交给县财**司的易经理,具体情况有易经理和村里进行沟通洽谈。到2011年年初财**司把给乡里的3万多亩地的保险金的(每亩按0.5元共计1万6千多元钱)返还的手续费交给了我,我当时给郑乡长汇报了此事,郑乡长说这个钱让我先放住,现在这笔钱我还在保存着。给村里的手续费,是由各村给县财**司提供一个账户。把手续费都打到村里提供的个人的专用账户上。群众没有交纳保费。都是村干部自己拿钱交的保费。

当年小麦受灾不是太严重。保险公司也没有按照受灾的等级进行理赔。老百姓个人都没有得到赔偿。就是受灾了也没有按照小麦受灾的等级进行理赔,只是按照当初易经理的承诺进行每亩地补偿5.1元。

我知道后来财**司到乡里拿了很多的理赔档案,找我加盖公章,这些都是财**司做的假的理赔档案。

大翁村和大陈村这两个村就没有入保险,但后来财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找我加盖公章时,我知道这两个村有理赔档案。

当时易经理给我说:“其中有两个村大翁村和大陈村不愿意入财险”。我说:“他不入就算了。”易经理说:“他不入我和业务员直接以这两个村的名义入上”。我说:“这个事你得给村里沟通一下”。后来村里支书给我打电话说:“易经理先给我们村入上,你看行不”,我说:“可以啊,到时间能不给你拿点手续费吗”。后来财险公司的易经理让村里盖章做假的理赔档案时我就知道了这个事。理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的理赔手续如身份证等相关证明,都是由村里和乡里提供的。

后来财险公司给我2000元钱的手续费,我把这2000元的手续费转交给大翁村的支书张XX和大陈村支书张XX每人1000元。

我所提供的这32477亩小麦的数是实数,保险公司又从中虚列了地母数,所以才造成数额不一致。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份在正**公司担任理赔科科长。

我主要负责整理理赔材料、资料的收集,档案的装订,负责管理理赔科的印章。

档案上的凡是盖章的的赔付档案都是我本人盖的,里面具体是如何赔付的,赔付款的去向我都不清楚。都是经理王XX安排我盖的。我盖理赔科专用章都是经理王XX授权的,我盖章也不需要给理赔科长汇报。这个理赔专用章是由经理王XX直接管理住。我只是负责保管,经经理王XX同意后才能盖。

谁承保的保户谁负责赔偿。一般都是两个副经理一个是张XX副经理,一个是易**副经理,他俩个副经理负责全县的业务。具体赔偿数额也是由他们两人具体去谈的。

2011年的小麦理赔应该有报案,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报案,我们都要现场勘查。因为没有报案,没法现场勘查,理赔程序没法走。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12月份至今任吕**党委书记的。2011年春季,正**险公司的王经理、吴XX、易**一块到乡里找我谈我乡小麦保险的事情,我让他们自己去开展业务,乡村两级不参与,他们也同意了。大约2011年6、7月份,吴XX给我打电话说上级等着检查,让易**找我加个章,我考虑到县里有安排,加上其丈夫杨X和吴XX的关系,我和乡长李XX商量后同意盖章。易**到乡里后我安排政府秘书尤X盖的各行政村的章。到了2011年秋季的一天,我们几个人在正阳县招待所杨X办公室里打牌,中间吴XX到了杨X办公室里,吴XX临走时把一包用报纸包的东西放到我车上了,当时我以为是茶叶,回家后发现20000元钱,我就拿到办公室里了。到了2011年年底,我把乡长李XX、纪委副书记甘XX叫到我办公室里,我把钱交给了甘XX,给他说这是一笔礼金,交到纪委让他保管着,乡里有什么急事时用。

5、证人吴XX的证言(2012年10月19日、10月23日的二次笔录),证实我于2004年至2010年11月份任中国人**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任副经理,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4月份任支部书记。我们公司的小麦保险业务从2010年开始宣传,2011年正式开展。当时小麦保险业务开展时我是支书,王XX是经理,我主要协助王XX负责宣传小麦保险业务。还有易**、张XX副经理和我们一起去各乡协调,和书记乡长见面。当时市公司副总经理姚X说投保的每亩地返还给**司1.5元,后来王XX按每亩2元操作的。2011年2、3月份在王XX办公室里开个会,我、易**、张XX参加了。决定投保的每亩地给乡干部、村干部每亩提0.5元,给副经理或者业务员做工作投保的每亩提1元。

我和易XX从小就在一起,关系很好。我们之间经济往来很多。小麦保险业务开展期间,我在2011年3月份先后借给易运勤44.7万元,后来易运勤在4月份通过农联社打给我187460元、7月份从商行转存给我287840元,多给我2万8千多算利息了,因为易运勤拿钱时说给我3万元利息。

易**借我钱时从来没有写过手续,她一般用的都是我工行的卡,她刷钱时信息会显示到我手机上,她转存给我钱时,提前都告诉我。

吕河乡的小麦保险我根本不知道是什么情况,易**让我打电话给刘XX书记联系的,至于20000元钱,是易**说要给刘XX表示下,我帮易**约的刘XX,在招待所给了刘XX20000元钱,其他我不知道。我没有和易**一起垫过保费。

6、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我开始代理马屯村支书,去年7月份通过选举任村支部书记。

2010年年底乡里统一开会,第一次发动,第二次完善宣传,县保险公司是一个姓易的女经理到我乡负责收保费的,我乡有王XX负责落实,我下村里找老百姓宣传,但是老百姓不接受,没有人交,易经理通知我让我个人垫付。她说你先垫付,到理赔的时候每亩地给你个人1.5元钱的手续费。我当时因为没钱,就交给易经理1090亩地的保费,每亩地的保费是3.6元,后来村干部兑钱又交了5454亩的小麦保险,一共交了6544亩。同时易经理让我给保险公司提供了一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来这个手续费和本金我领回来。

大约在我交投保款半年以后,易**通知我带上公章到乡政府王**的办公室,我来到后,她给我看了这12页的投保人员名单,我一看我没有给她提供这么多的名单。然后她就让我盖章,我想着是乡里开会组织交的保险费,也没有多想就把章给了易**,她当着我的面盖了很多章,我也没具体看都是什么。

驻马**有限公司正阳支行陈X的个人业务取款凭条33681元,(经辨认)这个陈X是我村的村民,但是他本人就没有入过小麦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把理赔款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另外,我还想说一下,这个单子上的客户签名“陈X”不是我签的。保险公司给我的手续费是易**交给我的现金33000多元。

7、证人谢XX的证言(2012年8月22日、8月27日两次),证实我是2006年10月至今我在熊庄村担任支部书记。

2010年乡里召开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动员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各村的支书及乡领导班子成员及乡所、站长。会议传达了县里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事宜,当时乡里分管农业的副乡长王XX在会上也作了动员讲话,讲了投农业保险的好处,可以降低小麦的风险。等会议结束后,财**司的经理易**(琴)来到我们乡,向乡里各村的支书传达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的优惠政策。易经理说:“参保小麦每亩缴纳保费是3.6元,遇到小麦受灾的话,根据受灾的等级进行评估理赔。正常不受灾的情况下这3.6元也返还回去,另外给你们每亩按1.5元的手续费。等会议结束之后我把会议的内容也到村里进行宣传和传达,由于老百姓的觉悟不高,积极性也不强,为了支持乡里的这项工作,我本人交钱,用我弟弟谢XX的名字入了1600多亩地的保险,(当时我弟谢XX常年在外边打工,他的身份证因办农村合作医疗一直在我家里放着),谢XX对投保的事不知道,具体都是我用他的身份证办理的种植保险。

2010年小麦也没有受灾,到2011年收了麦(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财**司的易经理把我村里的1600多亩地的保险金的本金6000多元和手续费2500多元(共计8500多元钱)返还的钱交给了我。

群众没有交纳保费。都是我本人自己拿钱交的保费。群众不愿意交。

后来我村的小麦也没有受灾。财**司也没有进行理赔。

正**险公司给我们王勿桥乡熊庄村入种植业保险是8687亩保险金额2701657元,保险费156366与我们村的实际入保亩数不符。我们村实际入种植保险是1687多亩,保险费是6073.2多元。财**司给我的好处费是2530.5元,经我计算财**司共给我返还的费用和好处费共计8603.7元。从你们给我出具的理赔档案上看,我们村没有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与事实不符,财**司也没有给我们任何的理赔,上面的承诺书,通知单和理赔协议书都是财**司的易经理伪造的,赔偿金额44589.75元,我们村只得到8603.7元,剩下的35986元在易经理的手里。我这8603元是易经理给我的。承诺书,通知单和理赔协议书都不是我经办的,都是易经理他们自己整理的材料。

8、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我是1993年到村里工作,先后担任村文书、村主任。2011年12月至今任中**支部书记。

2010年乡里召开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动员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各村的支书及乡领导班子成员及乡所站长。会议传达了县里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事宜,当时乡里分管农业的副乡长王XX在会上也作了动员讲话,讲了投农业保险的好处,可以降低小麦的风险,减少农民的损失。等会议结束后,财**司的易经理来到我们乡,向乡里各村的支书传达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的优惠政策。易经理说:“参保小麦每亩缴纳保费是3.6元,遇到小麦受灾的话,根据受灾的等级进行评估理赔。正常不受灾的情况下这3.6元也返还回去,另外财**司每亩按1.5元给你们。等会议结束之后我把会议的内容安排村里的文书李XX进行宣传和传达,由于老百姓的觉悟不高,积极性也不强,为了支持乡里的这项工作,李XX本人愿意交钱,用李XX本人的名字入了500多亩地的保险,后来其他村干部知道后又兑钱入了7000亩的小麦保险。这些入保的小麦保险,后来保险公司把本金和手续费都返还给我们了,我就按谁入的小麦保险数就把钱分了。

村里的章是王XX通知我,我通知李XX把村里的公章拿到乡里盖的。

9、证人段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7年6月份通过选举任马庄村村支书至今。

2010年12月份乡里让我们过来开会宣传这个小麦保险,县保险公司的一个女经理姓易到我乡负责宣传,我回村里找老百姓宣传,老百姓不理解,没有人交钱,易经理说:“村干部先垫付也可以,理赔的时候每亩地给你个人1.5元钱的手续费。我当时就交给易经理819亩地的保险费,每亩地的保险费是3.6元,当时我在乡政府一楼会议室把钱交给易经理,后来村干部说别的村都搞了,咱们也入点,村干部兑钱又入了6944亩。易经理当时让我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大约20户我村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来易经理通知这些入的小麦保险本金和手续费都返还过来了,我就按谁入的小麦保险把这些钱分了。

驻马**有限公司正阳支行余**的个人业务取款凭条39894.6元,(经辨认)这个余**是我村的村民,他本人并没有入过小麦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把这个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这个单子上的客户签名“余XX”不是我签的,也不是余XX签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这个事,他也没有入小麦保险。保险公司给我的手续费是易**交给我的现金38000多元。

10、张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4月到王勿桥乡大翁村工作,先后担任村文书,村主任、村支书。2002年11月至今任大**支部书记。

2010年乡里召开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动员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各村的支书及乡领导班子成员及乡所、站长。会议传达了县里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事宜,当时乡里分管农业的副乡长王XX在会上也作了动员讲话,讲了投农业保险的好处,可以降低小麦的风险。等会议结束后,财**司的经理易**(琴)来到我们乡,向乡里各村的支书传达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的优惠政策。易经理说:“参保小麦每亩缴纳保费是3.6元,遇到小麦受灾的话,根据受灾的等级进行评估理赔。正常不受灾的情况下这3.6元也返还回去,另外给你们每亩按1.5元的手续费。等会议结束之后我把会议的内容也到村里进行宣传和传达,由于老百姓的觉悟不高,积极性也不强。后来王XX副乡长打电话给我说:“你村要是不愿意入农业种植保险的话,先让财**司的易**副经理给你们村里垫上,到时间易经理能会亏住你了吗。”我说:“为了支持乡里的工作,可以啊”。后来易经理以我大翁村的名义入了一些农业种植保险,后来是我把村里的公章交给王XX副乡长,2011年小麦也没有受灾,2011年年底,为了表示对我对他工作的支持,王XX给了我1000元钱,给我说:“这是易经理的意思,入农业种植保险你也没少帮忙,易经理给我拿了1000元钱叫我转交给你,说是给你一双买鞋的钱,表示感谢。”我说:“客气啥”,然后我把这1000元钱就收下了。

村里的章都是王XX通知我,我把村里的公章拿到乡里,财**司的易经理盖的。

王勿桥乡大翁村承保单证,吕**678户卷里的承诺书、投保单上面的印章都是我把村里的公章提供给王XX,易经理盖的。这本卷里面的签字都不是我签的,字是谁签的我不知道。我们村入8900亩的小麦保险。

11、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我是1991年元月到王勿桥乡大陈村工作,先后担任科技副主任、民兵连长、村委主任、村支书。2000年2月至今任**村支部书记。

2010年乡里召开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动员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各村的支书及乡领导班子成员及乡所、站长。会议传达了县里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事宜,当时乡里分管农业的副乡长王XX在会上也作了动员讲话,讲了投农业保险的好处,可以降低小麦的风险。等会议结束后,财**司的经理易**来到我们乡,向乡里各村的支书传达了关于入农业保险的相关的优惠政策。易经理说:“参保小麦每亩缴纳保费是3.6元,遇到小麦受灾的话,根据受灾的等级进行评估理赔。正常不受灾的情况下这3.6元也返还回去,另外给你们每亩按1.5元的手续费。等会议结束之后我把会议的内容也到村里进行宣传和传达,由于老百姓的觉悟不高,积极性也不强。后来王XX副乡长打电话给我说:“你村要是不愿意入农业种植保险的话,先让财**司里先给你们村里垫上。”我说:“为了支持你的工作,可以啊”。后来易经理以我大陈村的名义入了一些农业种植保险,后来我把村里的公章交给王XX副乡长,2011年小麦也没有受灾,2011年年底,为了表示我对他工作的支持,王XX给了我1000元钱,给我说:“这是保险公司易经理的意思,入农业种植保险你也没少帮忙,易经理给我拿了1000元钱叫我转交给你,说是给你一双买鞋的钱,表示感谢。”我说:“客气啥”,然后我把这1000元钱就收下了。

村里的章都是王XX通知我,我把村里的公章拿到乡里交给王XX,是王XX盖的。

王勿桥乡大陈村承保单证,韩得苗596户卷里的承诺书、投保单上面的印章都是我把村里的公章提供给王XX,是王XX盖的。这本卷里面的签字都不是我签的,字是谁签的我不知道。我们村入8600亩的小麦保险。

1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7年元月份至2012年9月份任吕河乡乡长的。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刘XX把我和政府秘书尤X叫到他办公室,当时易**在他办公室里坐着,刘XX当着我的面安排尤X给易**盖章,说是保险公司为了迎接上级检查。到了2011年年底,刘XX把我和纪委副书记甘XX叫到他办公室说保险公司给他20000元钱,让甘XX收着,如果乡里有事可以用。

13、证人杜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7年年底开始任吕河乡朱腰村支书的,2011年乡里开会宣传了一次小麦保险,我回去宣传了,但是群众不愿意入。后来我就没有问过此事了,村里的公章在乡里统一保管着。

14、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我是1992年开始任吕河乡胡庄村支书的,2011年乡里开会宣传了一次小麦保险,我回去宣传了,但是群众不愿意入。后来我们就没有搞这个工作,村里的公章在乡里统一保管着。

15、证人甘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开始任吕河乡新寺村支书的,2011年乡里开会宣传了一次小麦保险,我回去宣传了,但是群众不愿意入。后来我们就没有统一搞这个工作,村里的原老文书叶XX找到我说他想搞,我就让他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系了。村里的公章在乡里统一保管着。

16、证人寇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至今开始任吕河乡夏庄村支书的,2011年乡里开会宣传了一次小麦保险,我回去宣传了,但是群众不愿意入。后来我们就没有统一搞这个工作,我村大李庄的汪**找到我说他想搞,我就让他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系了。村里的公章在乡里统一保管着。

17、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我是1981年3月至2011年11月任吕河乡大吴村支书的,2011年乡里开会宣传了一次小麦保险,我回去宣传了,但是群众不愿意入。后来我们就没有统一搞这个工作,我村小吴*的张XX找到我说他想搞,我就让他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系了。村里的公章在乡里统一保管着。

18、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至今任吕河乡河湾村支书的,2011年乡里开会宣传了一次小麦保险,我回去宣传了,但是群众不愿意入。后来我们就没有统一搞这个工作,我村后老元庄的孔XX找到我说他想搞,我就让他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系了。村里的公章在乡里统一保管着。

19、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至今任吕河乡黄山村文书的,2011年乡里开会宣传了一次小麦保险,我回去宣传了,但是群众不愿意入。后来我们就没有统一搞这个工作,我村的苏XX找到我说他想搞,我就让他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系了。村里的公章在乡里统一保管着。

20、证人苏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们村宣传小麦入保险的事情。我听其他乡里的人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文书马XX,马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60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3万多元现金。

21、证人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杜**,杜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90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5万4千多元现金。

22、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周XX,周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98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5万5千多元现金。

23、证人汪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寇XX,寇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60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3万5千多元现金。

24、证人孔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陈XX,陈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80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4万6千多元现金。

25、证人叶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甘XX,甘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82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4万6千多元现金。

26、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王XX,王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68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38000多元现金。

27、证人王XX的证言(2012年9月3日、12月20日两次),证实我于2011年元月底任中国人**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经理的。当时我刚过来,对正阳不熟悉,我与吴XX、张**、易**分别到各乡镇与乡长、书记接头宣传小麦保险工作,我们开会说谁和哪个乡熟悉,谁就负责哪个乡,当时也没有会议记录。但是决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为农户垫小麦保险。公司理赔时,先由理赔科勘查现场的人员签字、然后副经理张**签字、我再签字,付X再盖章。

2011年我们公司当时有两辆汽车,一辆是查案用,另一辆车况不好,当时易运勤下乡开展了农业小麦种植保险业务有租车的情况。她给我说过,大约几千元钱,另外她还给我说有几千元的就餐费,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当时因为公司费用紧张,到我调走时她还没有交给我报销。

28、证人张XX书写的证明,证实2011年春季,在县乡号召各村参加小麦保险时,保险公司经理说可以先由村干部垫资,再向群众收取,将来退还保费、还给手续费。大林镇沿淮村的4000亩小麦、14400元保费是我垫资的,后来保险公司共计给我40404.68元,含镇政府的钱。

29、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听村里干部说有人搞小麦保险,说这个小麦保险每亩交3.6元保费,到时候能返还5.1元,我就找到村里的支部书记杨XX,杨XX说:“村里的小麦保险就没人搞,你要搞自己搞,自己去找保险公司的易运勤。”大约2011年4、5月份的时候我去保险公司找到了易经理,把我们村的75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费。大约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村支书杨XX给了我三万多元的现金。

30、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听村里干部说有人搞小麦保险,说这个小麦保险每亩交3.6元保费,到时候能返还5.1元,我就找到村里的支部书记张XX,张XX给我说:“村里的小麦保险就没人搞,你要是愿意搞,自己去找保险公司的易运勤。”大约2011年4、5月份的时候我去保险公司找到了易经理,把我们村的86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费。大约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村支书张XX给了我四万多元的现金。

31、证人翁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赵XX,赵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60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3万多元现金。

3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听村里干部说有人搞小麦保险,我就找到村里的支部书记张XX,张XX给我说:“村里的小麦保险就没人搞,你要是愿意搞,自己去找保险公司的易运勤。”这个小麦保险每亩交3.6元保费,到时候能返还5.1元,大约2011年4、5月份的时候我去保险公司找到了易经理,我把我们村的89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费。大约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村支书张XX给了我四万多元的现金。

33、证人鲁XX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听村里干部说这个小麦保险可以每亩交3.6元保费,等几个月返还5.6元,所以我就想入这个保险。我去找村支书段XX,段XX让我直接找保险公司的易**经理,我就去找了易**,我把我们村的7000多亩地都交了保险。后来,易**给我3万多元现金。

34、证人彭XX、杨XX书、黎XX写的证明,证实2011年易运勤租用他们的出租车费用分别为5000元、3900元、6500元。

35、证人韩**(吕河**支书)书写的证明,证实该村没有入小麦保险及该村没有朱XX这个人。

36、证人张**(吕河**支书)、李XX(吕河乡彭**村支书)、杨X(吕河**支书)、杨XX(吕河**支书)的证言,证实该村没有入小麦保险及该村没有朱XX这个人。

37、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至2011年4月任大林镇副镇长的。2010年正阳**保险公司到我镇宣传农业小麦保险,我负责此项工作。保险公司易经理说镇里每入一亩保险给镇里0.5元的办公经费。我在2011年3月份的一天把各村支部书记通知到我的办公室,由易经理宣传小麦保险,我也要求各村尽量多入保险,后来是易经理到各村收取的保险费。2011年4月份我调到正**建局工作后的一天,易**给我打电话说给镇里的办公经费总共是49500元,我给她提供了我爱人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易**给我爱人在工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把钱打到卡上后,易**告诉了我,我查后看是49500元。易**打钱之前我告诉过镇党委书记吴XX,吴书记安排我说有依据的话入到镇政府帐上,没有依据退还给保险公司,后来这钱就在我拿着。

38、被告人易运勤的供述,证实我于1980年12月至2008年在正阳县中心粮店工作,2008年4月份到正阳县招聘到中国人民**司正阳支公司工作,和正**险公司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先后任业务员、经理助理、副经理。2010年任总经理助理,2011年元月份至今在正**险公司担任副经理,当时市财**司下发的有一个通知任命我为正**险公司副经理。当时公司的经理叫王XX,我和张XX任副经理。张XX分管车险,我分管非车险,经理王XX负责全面工作。农业种植保险是张XX分管的。我也做这一块的业务。

2010年12月份,根据省市关于农业种植保险会议精神,我县召开了关于农业种植保险的会议,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全县各乡镇的副乡长、副镇长,财政局、我县保险公司的王经理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农业种植保险的动员会议开过之后,我和王XX经理、张XX副经理一起到各乡镇去宣传农业种植保险业务,由于老百姓对这个农业种植保险积极性不高,再加上是第一年搞,都不是太愿意购买农业种植保险,回去后,我和张XX经理、王XX经理在王XX经理的办公室研究如何做好农业种植保险这项业务,王XX经理说:“为了提高购买农业种植保险的积极性,购买一亩地的农业种植保险给乡里分管农业副乡、镇长好处费0.5元,购买一亩地的农业种植保险给村里的支书1.5元好处费。同时农户交的保费也全部退还。这一亩地2元的好处费从理赔款里面出。会上确定了我分管同中镇、大林镇、永兴镇、熊寨镇、王勿桥乡、油坊店乡、吕河乡。剩下的乡镇都是张*安包的。当时我和张XX副经理都同意王XX经理的意见。

会后我和张XX副经理开始到各乡镇进行宣传,发展农业种植保险业务。

我到我所包的乡镇发展业务时,首先通过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通过各乡镇的副乡镇长联系各村的支书,我给他们讲:“这次农业种植保险国家、省、地、市、县领导都很重视,每亩地小麦投保是18元,国家财政拿出百分之40的钱、省财政拿出百分之30的钱,县财政拿出百分之10的钱。农户交纳百分之20,农户实际每亩交纳3.6元,如果小麦受灾,根据小麦灾情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然后进行理赔,理赔款是每亩地小麦最高赔偿311元。另外小麦受灾就是不严重的情况下,原交纳的保费除全部退还外,给村支书每亩地1.5元的好处费,给分管农业的副乡长0.5元的好处费。通过我的宣传,农民的积极性不高,投保意识不强,各村的支书和各分管乡镇长积极性都很高,各村的支书和村干部都是自己拿钱以老百姓的名义入的保险。

理赔首先由投保人报案,拨打95518电话报案,我们公司接到报案信息进行现场勘查,等理赔科勘验结束后,然后勘查员写勘查报告,整理勘察记录和现场照片,我到我所包的乡镇收集投保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然后我将索赔申请、承诺书、乡里的委托书打印好,让村里加盖印章,赔款通知书和协议书,由被保险人同意后签字,然后将相关手续交给理赔科理算员付X,由财**司理赔科**盖上理赔业务专用章。然后将章盖好发到省财**司里,并录入电脑,交省财**司审核,由省市财**司将赔付款直接就打到被保险个人的账户上。整个理赔过程就结束了。

在办理保险时,吴XX看大*镇、王勿桥乡有个别村交的少,就对我说:“既然每亩有1.5元的费用,有农民不交的,咱俩替他们交上。”我就同意了。其中王勿桥熊庄村垫了7000亩(费用每亩按1.5元计算)、大*漫塘垫了8300亩(费用每亩按2元计算)、杨店村7760亩、彭围子村5850亩、商庄村6230亩、大杨村6721亩、邱店村8460亩,共计35021亩(费用每亩按2元计算),总共得了97142元。

我想着我多次往乡里跑保险,离不开村干部的支持,我给几个乡的村支书各买200块钱的意外险,具体多少人我记不住,但是你们可以在保险公司查出来。还有我包车的费用和就餐费用,这些我都给经理王XX汇报过,但是一直未报销。这些钱都是我从我得到的那部分赔款里面先支出的。

我公司允许投保人委托我们报案,都是我们报的案。

王勿桥乡大翁村和大陈村支书因盖章时我许给他们各1000元钱,后来我在乡里守着副乡长王XX给吴XX打了电话说了一下,得到她允许后给两个支书每人1000元。

当时吕河乡没有投保小麦保险,是空白乡,吴XX通过给吕河乡的书记、乡长做工作,让他们把投保单加上章,说:“给保险公司顶个任务,你们乡不算空白了。”事后吴XX给我说:“咱俩个把这个乡的保险费也投上。”总共12个村,90000亩,投保费324000元,这个钱也是我们俩平均出的,每人162000元。共90000亩理赔款是504000元,但是吴XX说要请吕河乡领导的客,拿走了20000元,剩下的我们每人分242000元。

受灾的灾情照片是是理赔科的查勘员刘XX、窦XX拍的。

财**司打到大林乡潘XX个人资金账户的款是78352.41元,其中投保费用是29880元、给副乡长徐XX49500元。

39、易**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人民财**店市分公司文件和易**任职说明,证实易**出生于1961年11月4日,于2010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被聘任为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正阳县支公司副经理。

40、归案经过,证实易运勤于2012年8月25日被通知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日被刑事拘留。

41、中国人民财**阳县支公司出具的种植业保险单(抄件)、中国工商**驻马店分行明细账单,证实易运勤办理的投保及通过工商银行的账目往来情况。

42、正**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中国人**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43、吴XX的2801工商银行牡丹卡个人业务凭证签单,证实吴XX2011年3月28日划卡取款97000元、3月29日划卡存款20万元、3月29日划卡取款15万元。

44、驻**业银行的吴XX、易运勤个人结算账户单复印件,证实二人2011年7月16日、7月20日的账目往来情况。

45、账单和收条,证实易运勤就餐和租出租车的费用。

46、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涉案人员退赃情况。

47、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证实关于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

48、甘XX书写的证明,证实刘XX把别人送礼送的20000元钱交给他,他打了收条,后来这钱一直在乡纪委保管着。

49、证人吴XX(大**党委书记)、李XX(大林镇镇长)书写的证明,证实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徐XX告诉他们保险公司给的手续费,他们安排徐暂时保管着的情况。

50、于XX(王**党委书记)、郑XX(王**乡长)书写的证明,证实分管农业的副乡长王XX告诉他们保险公司给的手续费,他们安排王暂时保管着的情况。

51、证人李XX、徐XX的证言及李XX等55人于2011年3月份至2011年8月份办理保险的清单,证实易**为了开展保险业务为李XX55人办理保险花费9700元。

52、正阳县粮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易运勤的个人档案及养老金缴纳均有正阳县粮食局负责管理。

53、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对易**询问时所作的同步录像的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作为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正阳支公司聘任的经理,利用其从事做保险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名字、谎报灾情,从而将骗取的保险费用45603.41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易**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不对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涉嫌犯罪的分别是王**熊庄7000亩,每亩骗保1.5元,计10500元;大林镇漫塘8300亩,每亩骗保2元,计16600元;吕河乡35021亩,每亩骗保2元,计70042元,总计97142元。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骗保的王**、吕河乡的数额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而对于被告人易**在2011年3月份,先后为大林镇张**、陈**、孙X、冯XX、潘XX、李XX、涂XX、易X、李XX、程XX、朱XX、李XX、王XX、张**、胡XX办理了101683亩小麦保险,这十五人均是按照每亩3.6元交的承保费用,结算时按每亩5.1元得到了结算(不含给乡里提取的费用)。被告人易**利用职务的便利,冒用大林镇漫塘村潘XX的名字虚假办理了8300亩的小麦保险,易**缴纳了29880元的保险费用。被告人易**采取谎报灾情的手段,按照每亩2元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数额后并加上按照大林镇全部投保亩数每亩应付给乡里的费用0.5元,然后计算赔偿比例和亩数,上报保险公司,骗取国家赔偿款,从保险公司得到了78352.41元的赔偿款。易**用从大林漫塘理赔的钱付给大林镇副镇长徐XX49500元的费用(含以上15人给徐**提取的费用)、垫付保费29880元,即易**付出79380元。因此,易**未能从中得到赔偿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16600元款项,不予支持,且应认定易**多支出1027.59元。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易**租赁车主彭XX的车25天的租车费用5000元、租赁车主杨XX的租车费用3900元,黎XX的租车费用6500元、计15400元。易**为办理保险业务支出投保费用9700元、就餐费用8811元,这些费用当时的经理王XX能够证实易**跑业务时给他反映过此类费用,但一直没有处理。因此对此笔费用不能排除其合理性,应从公诉机关指控易**非法占有的97142元中扣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易**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5603.41元。

对辩护人提出给付吕河乡政府的20000元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该20000元系易运勤犯罪行为完成后对其所获取的赃款的处置行为,不应从易运勤犯罪数额中扣除。因此,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任*凯辩称易运勤属于正阳县粮食局正式职工,受聘于保险公司任副经理职务,易运勤不具有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易运勤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易运勤受委托从事保险业务工作,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贴款项,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易运勤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赃款,可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任*凯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易运勤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涉案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易运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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