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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范**利用其担任汝南县三桥乡野猪岗村文书协助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物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将不符合国家移民扶持对象登记条件的范**(范**之子)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欲贪污国家移民扶持款12000元。案发时,被告人范**已领取移民扶持款共计39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另查明,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范**已将所领取的移民扶持款3900元上缴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冯*、赵**、朱**、周**的证言,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人从1990年至今任该乡野猪岗村文书的任职证明,中国邮**南县支行出具的证明,邮政储蓄移民存款本存取款复印件,河南省水库移民农业人口登记个人申请表,河南省大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31号),汝南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问题解答,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南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汝*[2006]3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33号),(2011)汝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退赃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发放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企图占有国家移民扶持款12000元,实际领取3900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己实际占有3900元,余款8100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领取,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范**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世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

二、所追缴赃款39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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