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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领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2月份,被告人陈**在担任汝南**庙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汝南县罗店乡双庙村移民扶持对象申报、登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国家移民扶持对象登记条件之子陈*及儿媳李*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欲贪污国家移民扶持款24000元。案发时被告人陈**已领取移民扶持款7800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2006年12月份,被告人陈**在担任汝南**庙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汝南县罗店乡双庙村移民扶持对象申报、登记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嫂子周*、本村民组村民朱**和赵**三人,将不符合移民申报条件的周*前夫之子陈*、本村村民朱**前夫之子陈*及赵**的超生子女陈*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欲帮助他们每人骗取移民扶持款12000元。案发时周*、朱**、赵**已分别领取陈*、陈*、陈*的移民扶持款3900元。

另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陈**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陈**已将其个人占有的赃款7800元退交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朱**、赵**、吕**、朱**的证言,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陈**的任职证明,被告人陈**的存款活期明细单,河南省水库移民农业人口登记个人申请表,河南省大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31号),汝南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问题解答,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南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汝*[2006]3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33号),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被告人陈**投案自首的证明,退赃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发放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不符合国家移民扶持对象登记条件的其子陈*及儿媳李*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企图占有国家移民扶持款24000元,实际领取移民扶持款7800元;被告人陈**帮助其嫂子周*、本村民组村民朱**和赵**三人,将不符合移民申报条件的周*前夫之子陈*、本村村民朱**前夫之子陈*及赵**的超生子女陈*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帮助他们每人骗取移民扶持款12000元。案发时周*、朱**、赵**已分别领取陈*、陈*、陈*的移民扶持款3900元,其行为均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己实际占有7800元,余款16200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领取,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帮助本村村民周*、朱**、赵**每人骗取移民扶持款12000元,案发时周*、朱**、赵**已分别领取陈*、陈*、陈*的移民扶持款3900元,余款24300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领取,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陈**主动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所追缴赃款7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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