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范**、张**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张**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张*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范**利用其担任汝南县三桥乡野猪岗村文书期间,利用其负责该村移民扶持对象申报、登记工作的职务便利,根据时任该村支部书记朱**(已故)的安排,为照顾已辞职的村委主任张**,提出为张**一家三口人解决为移民扶持对象,并说明张**只享受一人的移民扶持款,另外二人的移民扶持款分别由该村候棚二组的刘**的孙子刘**和该村雷屯组曹**之子曹昆明享受,被告人张**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范**根据朱**的安排将张**一家三口申报为移民扶持对象,欲骗取国家移民扶持款共36000元。张**的移民款发放后,张**分别交给本村村民刘**、曹**各2400元,自己领取2200元,用于日常开支。2011年底,被告人张**感觉领取移民扶持款违法,遂向三桥**务中心申请核减自己一家三口的移民人口,三桥**务中心在进行移民人口核减时,将张**一家三口的移民人口作为核减对象并报汝南县移民办核减,汝南县移民办将张**一家三口的移民人口核减掉。自2012年起,被告人张**一家三口的移民扶持款未再发放。

另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已将其个人占有的赃款2200元退交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大伍、赵**、刘*、侯**、曹**、冯*、张**、刘**、刘*的证言,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人从1990年至今任该乡野猪岗村文书的任职证明,中国邮**南县支行出具的存款活期明细单,邮政储蓄移民存款本存取款复印件,河南省水库移民农业人口登记个人申请表,河南省大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三桥乡农村水库移民2011年度核减人员名单、**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31号),汝南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问题解答,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南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汝*[2006]3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33号),(2011)汝刑初字第148号及(2013)汝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退赃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案发时系汝南县三桥镇野猪岗村村委文书,在协助汝南县三桥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款发放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按照时任该村支部书记朱**(已故)的安排,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不符合国家移民扶持对象登记条件的被告人张**一家三口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被告人张**只享受一人的移民扶持款),企图占有国家移民扶持款36000元,实际领取移民扶持款2200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明知其不符合国家移民扶持对象登记条件,在被告人范**将其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时并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移民扶持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领取国家移民扶持款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张**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实际占有移民扶持款2200元后,主动到汝南县**务中心核减其一家三口的移民人口,自动放弃继续领取国家移民扶持款的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贪污罪(漏罪),依法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世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所追缴赃款22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