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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民法院审理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汝**民法院审理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张**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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