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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犯贪污罪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9年至2011年家电下乡代垫直补过程中,被告人刘**利用审核、录入、上报家电销售信息,从事家电下乡代垫直补工作的机会,把卖给城市居民一些家电下乡产品空出来的标示卡贴到了黄**等农户家电补贴信息上面,录入到家电销售信息中,通过留盆财政所和城关镇财政所虚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套取了30560.72元的家电下乡补贴款。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供述和辩解;2、证人黄**等人证言;3、书证:年龄证明、查账证明、家电下乡产品信息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采取骗取等手段,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0560.7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系汝南**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3月份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由经销商直接把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户,经销商定期把其销售情况上报至乡财税所,由乡财税所审核经销商所申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录入的销售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把补贴资金拨付给乡财税所,乡财税所再直接拨付给经销商。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利用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代垫直补的便利条件,在录入、上报家电销售信息过程中,把卖给城市居民一些家电下乡产品空出来的标示卡粘贴到黄**、黄**等农户的家电补贴信息上面,虚报家电销售信息,从汝南**财税所和汝**税所共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30560.72元。

另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主动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刘**将赃款30560.72退交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刘**供述了其系汝南县台联商厦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2009年至2011年,其在录入、上报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补贴信息过程中,把卖给城市居民一些家电下乡产品空出来的标示卡粘贴到黄**等十多名农户的家电补贴信息上面,虚报家电下乡补贴款30560.72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系汝**务局副局长)证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开始是由县商务局负责,由农户购买后到商务局申报材料,经商务局审核后报汝**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把资金拨到商务局,商务局给购买户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009年3月份以后商务局不再审核农户的备案材料和资金的兑付,由家电经销商直接负责审核兑付。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由经销商直接把补贴资金垫付给农户,经销商定期把其销售情况上报至乡财税所,由乡财税所再次审核经销商所申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录入的销售情况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把资金拨付给乡财税所,乡财税所再直接拨付给经销商。

2、证人薛**(系汝南**企业股股长)证明:全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拨付由财政局企业股负责。汝南县家电下乡补贴是从2008年11月份开始的,从2008年至2009年3月由县商务局负责全县的家电下乡补贴,财政局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给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直接给农民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后来国家政策有了调整,从2009年3月开始,国家调整为由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垫付给农民家电补贴款,然后经销商再到各乡财税所兑付补贴资金。从2009年3月份开始,财政局就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给各乡财税所,由乡财税所直接给经销商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经销商要如实录入销售信息。如果不如实录入销售信息或录入虚假销售信息,属于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不能给予补贴。

3、证人黄**、黄**、丁*、娄**、张**、张**、余**、罗**、张**、李**、姜**、张**等人分别证明了其以前在台联商厦买家电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被人粘贴上家电下乡标示卡、发票套取补贴款的事实。

四、书证

1、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

2、**政部、商务部等关于《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驻**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初审并垫付补贴资金兑付办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书。

3、汝南**财税所及汝宁**财税所出具的汝**联家电经销商刘**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证明、补贴信息表及补贴信息相关资料(含补贴申报表、购买家电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等)。

4、被告人刘**退赃款30560.72元票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家电下乡代垫直补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把以正常价格卖给城市居民的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与农户购买其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信息粘贴一起制作虚假农户信息资料,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30560.72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积极将赃款全额退出,给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到案后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前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追缴的赃款30560.72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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