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及其辩护人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至2012年,被告人凌**利用担任淅**影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大石桥乡等乡镇爱国主义教育电影费100516.8元(其中大石桥15000元、滔河19000元、寺湾11000元、荆紫关25516.8元、厚坡30000元),不交到单位财务,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凌**供述,证人邹某某、张**、张**等人证言,书证电影费收支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任职文件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凌**辩解其未收取过上述指控的款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收到大石桥等乡镇中心学校电影费,但提供的证据仅有中心学校单方的记账凭证,上面没有被告人凌**的签字,无法证实凌**收到这些款项,厚**心学校虽然将3万元电影费存入姚*账户,但该行为并未得到被告人凌**的同意,故被告人凌**不能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凌**在担任淅**影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2011至2012年在收取乡镇中心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电影费时,将先后收取大石桥乡的15000元、滔河的19000元、寺湾的11000元、荆紫关的25516.8元爱国主义电影费据为己有,不向单位上交;另在收取厚坡镇7万元爱国主义教育电影费时要求厚**学校将其中的3万元支付给他人以偿还其个人借款,截止案发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凌**供述,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其收到过大石桥乡的爱教电影费有二笔,一笔是在大石**学校财务室收的2011年秋电影费8000元,一笔是在电影院附近收的2012年电影费7000元,其给他们的是国税的定额发票。其收滔**学校的电影费有三笔,一笔是2011年春电影费6000元;一笔是2011年秋的电影费6000元;还有一笔2012年春的电影费7000元,2012年春的电影费是当时中心学校主任任**主任给其的,另外二笔是其从滔**学校的会计手里拿的,没有给相关人员办任何手续。其收有寺**学校2011年的秋季款电影费11000元。2012年春节过后,其去寺**学校财务室里收了中心会计11000元,其没有给他们办任何手续。2012年春节前后其在办公室收荆**心学校会计给的2011年秋季的电影费,多少钱记不清了,其给他们的是国税的定额发票。收这四个乡镇中心学校的电影费,其个人用了一部分,公家的事也用了一部分。

其收有厚坡2011年秋电影费40000元,是其让厚坡中心学校会计张*乙打在其农信卡上。收2012年春的电影费30000元,是其让张*乙打在姚*的卡上。因为其个人以前欠有姚*的钱,所以就让张*乙把这个款打给姚*了。收这两笔电影费,没有给厚坡中心学校办有手续。

被告人凌**之后又多次供述否认收到上述单位款项,只承认收到厚坡打的4万元钱,但辩解将钱交给张某某了。

2、证人邹某某(大**心学校校长)证言,证其电影公司收取的是2012年之前的电影费都是凌**一个人去的,从没有和别人一起去,数额其记不清了,以账上数据为准。事后听姚某某说凌**没有给办理正规手续。2012年春季的电影费是姚某某到县城把电影费直接给的凌**,这次也没办正规手续。

3、证人姚某某(大**心学校报账员)证言,证2011年秋,其按照邹某某电话安排,给电影公司凌**8000元电影费,后凌**一个人来到财务室,其把钱给他后,凌**给的是没有盖章的国税定额发票,其说发票不合格,凌**说给邹某某说过了,其就没有再要求。2012年7月份,其按照邹某某电话安排,在民兵基地的门口给凌**7000元的电影费。

4、证人任某某(滔**心学校主任)证言,证**心学校在2011年两季共交给凌**有12000元,2012年交有7000元。2011年7、8月份,凌**到其办公室说来收2011年春季的电影费,二人商量按六千元收,然后其让赵**这个数交。后来赵**说交六千元,凌**没有给他办手续。2011年秋的电影费也是六千元,是其和凌**商量后定的,其让他找会计赵**收。我听赵**说也没有办任何手续。2012年上半年的电影费会计赵**让其到县城捎给他,其到凌**办公室交给他7000元的电影费,凌**收到钱后没给其办手续。

5、证人赵某某(滔**心学校报账员)证言,证2011年春滔**心学校交县电影公司6000元,秋交6000元;2012年春交7000元。2011年春季的款是凌**一个人去收的,他先到中心任**主任的办公室商量应该交的款数,而后其就和他一块到财务室按商量数把6000元电影费交给他,他啥手续也没有给,其怕以后说不清,就记在其笔记本上。秋季电影费的收取和春季收取的情况差不多,也是凌**一个人去拿的,总共是6000元。凌**这次也是啥手续也没有给,其把这个情况记在我笔记本上。2012年春季款总共是7000元,是任**主任在县城转交给凌**的,钱给凌**了,没有给手续。

6、证人白某某(寺**心学校校长)证言,证**公司平时到学校收款有个姓凌的高个子经理,去说定后到学校财务办手续取的钱。

7、证人张某**中心学校报账员)证人,证2012年1月13日白**打电话让其将2011年秋的电影费给凌经理,过一会儿,凌经理一个人到会计室,其给凌**11000元的电影费,凌**没给其办任何手续。后来其怕这个事情时间长了说不清,就自己写了个证明。

8、证人时某某(荆紫**学校校长)证言,证电影公司下来收钱都是直接找财务手续是会计和电影公司人办的。

9、证人郑某某(荆紫**学校报账员)证言,证2012年元月,凌**催其交2011年秋的电影费,其根据学校统计的电影放映情况先和凌**算帐,算出应交数和返还数经商量后,其交给凌**25516.8元。凌**给其的是国税定额票。其怕以后说不清,就在2011年秋电影人数统计表的结尾处,备注有缴款书25516.8元。

10、证人张**(厚**心学校报账员)证言,证2012年1月16日凌**带着司机到其单位让其把2011年秋季的电影费打到他农信卡上,经领导同意,其与凌**到厚坡信用社给他存了40000元。2012年春季电影费30000元,因凌**欠姚*钱,凌**让其将这30000元打给姚*。

11、证人王某某(厚**学校校长)证言,证电影费是会计张*乙具体经办的,其不知道是转账还是交现金。

12、证人姚*(厚坡财政所会计)证言,证凌**在2011年5、6月份向其借款10万元,凌**还了8万元钱,其中有一笔是收厚**心学校会计张*乙的电影费30000元,张*乙把这30000元存在其厚坡农村信用社开的卡上。

13、证人蔡某某(电影公司原公司会计)证言

电影公司每年每季度对每所中小学放映不少于两场的爱教题材的电影,电影费由经理凌**、出**某某负责下乡对准各乡镇教办室(后来叫中心学校)收取。收电影费时给交款方的主要是从地税领的手写发票,没有手写票的用普通收据。公司帐上没有显示收到大石桥2011年春、秋两季的电影费、滔河2011年春、秋两季及2012年春的电影费的电影费、寺湾2011年秋季电影费、荆紫关2011年秋的电影费、厚坡2011年秋、2012年春的电影费。对于没有收齐的情况,其向公司经理凌**说过,他说对没收回来的要继续催收。

14、证人张某某(电影公司出纳)证言,证凌**每次交给其现金,其都给他办有现金收据。其给厚坡开有40000元发票,开了发票后,厚坡中心学校的会计没有给钱。另证凌**联系人后,其和凌**一起从国税上买有定额发票。

15、证人李某某(电影公司现任会计)证言,证其自2012年12月底接会计至今仅催收2012年秋季的电影费,其它年份的爱教电影电影费没有催收过。

16、书证

(1)电影公司乡镇爱教电影电影费收入情况表,证电影公司收取各乡镇电影费情况统计,其中电影公司无大石桥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电影费收入,滔河乡2011年春、秋季、2012年春季电影费收入,寺湾镇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电影费收入,荆紫关镇2011年秋季电影费收入,厚坡镇2010年春季、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电影费收入。

(2)大石桥中心学校电影费收支情况说明、收支统计表,县电影公司收取大石桥中心学校电影费入帐凭证,证大石桥乡中心学校向电影公司缴纳的电影费中有2011秋季的8000元,2012年春季的7000元,而电影公司账上无该两笔收入。

(3)大石**学校情况说明,证大石**学校在2011年秋、2012年春交给电影公司凌**经理8000元、7000元电影费,凌经**心学校国税版百元定额发票,因发票未加盖印章不能使用,该校已对发票作销毁处理。

(4)滔**心学校电影费收缴情况、凭证,赵**所作情况说明,县电影公司收取滔**学校电影费入帐凭证,证滔**心学校会计赵**交电影公司凌**2011年春季电影费6000元,2011秋季电影费6000元,由任主任转交凌**2012春季电影费7000元,而电影公司无该三笔收入。

(5)寺**心学校账目、电影费收支情况统计及张**所作情况说明,张**自己所作记录,电影公司收取寺**学校电影费入帐凭证,证张**于2012年元月13日下午交凌玉峰2011年秋季电影费11000元,电影公司无该笔收入。

(6)寺**心学校证明,证电影公司经理凌**在收到该单位2011年秋季电影费11000元后,将11000元国税版没盖章的百元定额发票交给会计张**,这些发票分发给中心学校所属各学校,由于时隔较长,且这些发票混在各校的其他发票中无法辨别,故无法提供。

(7)荆紫**学校账面,郑**的情况说明,县电影公司收取荆**心学校电影费入帐凭证,证郑**交给凌**2011秋季电影费25516.8元,而电影公司并无该笔收入。

(8)荆紫**学校电影费支出情况说明,证荆紫**学校将2011年秋季电影费25516.80元交给电影公司凌经理后,凌经**心学校国税版定额发票,由于发票未加盖章子,该票不能使用,已作销毁处理。

(9)厚**心学校电影费交款条据(含两张存款回单),现金收支情况(含电影费),县电影公司收取厚坡中心学校电影费入帐凭证,证厚**心学校将2010年秋、2011年春两笔电影费40000元汇入凌玉峰在农信的卡上,3万元汇入姚*农信卡上,而电影公司并无该两笔收入。

(10)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凌玉峰基本情况。

(11)县宣传部、文化局文件及县编委文件,证凌玉峰于2006年3月任电**司副经理主持工作,2007年4月任电**司经理,2013年1月被免职。电**司原属文化局管理,后划入广播电视局管理。

(12)电影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淅川县**有制公司。

(13)发破案经过证明,证案件发案情况,被告人凌**无自首、立功情节。

(1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凌**讯问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

(15)情况说明,证侦查机关在办理凌玉峰案件时无违法违纪现象。

(16)刑事判决书,证被告人凌**于2013年12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止。对被告人凌**挪用的304016元公款予以追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单位公款收取后不上交单位和将单位应收公款偿还个人债务不予退还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凌**提出其未收取单位款项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凌**收取单位款项,厚**心学校的3万元电影费存入姚*账户未得到被告人凌**同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凌**作为电影公司经理,先后收取大石桥、滔河、寺湾、荆紫**心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电影费70516.8元,并要求厚坡中心学校将应支付给电影公司的30000元爱国主义教育电影费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这些事实不仅被告人凌**在侦查过程中亦曾予以供述,并有支付这些款项的乡镇中心学校报账员、领导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被告人凌**收取这些公款的事实存在。虽然被告人凌**之后又予以翻供,但其不能对原作供述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且其翻供后的供述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相反,其原供述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应采信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供述,对其他供述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人凌**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凌**收取单位公款后不仅不向单位上账,不予归还,相反,在司法机关追查该事实时被告人凌**还极力对其收取单位公款的事实予以隐瞒,足以反映其非法占有单位公款的贪污目的。被告人凌**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凌**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贪污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刑罚适用数罪并罚,原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凌玉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已判决未执行完毕的挪用公款罪十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

二、对被告人凌**贪污赃款人民币100516.8元予以追缴。

三、对被告人凌**挪用公款人民币304016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