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越海占、王*更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越海占、王*更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越海占、王*更及其辩护人刘**、常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越海占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在任河**田宾馆经营部经理兼采购员期间,利用为河**田宾馆购买商品的便利条件,与被告人王*更预谋,在从王*更经营的“恒康商行”购买河**田宾馆所需的酒、饮料等商品时提高商品购进价格,入账报销,骗取油田公款,并商定所得加价款2/3归越海占,1/3归王*更,后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先后29次从河**田宾馆财物帐上套取公款共计360845元,越海占分获239000元,王*更分获121845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越海占、王*更的供述、出示了恒康商行销售河**田宾馆商品加价情况一览表及调取的销货清单、记账凭证、汇款凭证等书证。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越海占、王*更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越海占、王*更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越海占的辩护人刘**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越海占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越海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油**委对其查处期间,主动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常*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越海占在任河南**经营部经理兼采购员期间,利用为河**田宾馆采购商品的便利,与在油田经营“恒康商行”的被告人王*更预谋,在从王*更处购进河**田宾馆所需用酒、饮料等商品时提高商品价格,骗取油田宾馆公款二人进行私分,同时约定所得的加价款2/3归越海占,1/3归王*更。至2009年3月,被告人王*更在向河**田宾馆销售各种酒和饮料过程中,先后29次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加价,加价金额共计360845元,加价后的票据经被告人越海占等人签字后在河**田宾馆财务上报销入账,骗取河**田宾馆公款共计360845元,河**田宾馆将加价后的货款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人王*更后,被告人越海占、王*更按照事先约定比例将所得的加价款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越海占分获赃款239000元,被告人王*更分获赃款121845元。2009年4月,河南石**查委员会在对河**田宾馆经济案查处期间,被告人越海占退出赃款317025元。同年12月,河**田党委对被告人越海占作出开除党籍,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06年11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四特酒、汉*啤酒、太子奶、苹果醋、汇源果汁、通化葡萄酒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2328元,越海占分获1500元,王*更分获828元。

2、2006年12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老白汾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8120元,越海占分获5400元,王*更分获2720元。

3、2007年1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五粮液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2744元,越海占分获8500元,王*更分获4244元。

4、2007年2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水井坊酒、四特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23760元,越海占分获16000元,王*更分获7760元。

5、2007年3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水井坊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25356元,越海占分获17000元,王*更分获8356元。

6、2007年4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华夏干红酒、五粮液酒、老白汾酒、汉*啤酒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7208元,越海占分获11000元,王*更分获6208元。

7、2007年5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四特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8744元,越海占分获5800元,王*更分获2944元。

8、2007年6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汉*啤酒、水井坊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7105元,越海占分获4700元,王*更分获2405元。

9、2007年7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水井坊酒、汉*啤酒、华夏干红酒、太子奶、汇源果汁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2142元,越海占分获8000元,王*更分获4142元。

10、2007年8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剑南春酒、四特酒、汉*啤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3440元,越海占分获2300元,王*更分获1140元。

11、2007年9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四特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0027元,越海占分获6700元,王*更分获3327元。

12、2007年10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水井坊酒、五粮液酒、四特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9872元,越海占分获6600元,王*更分获3272元。

13、2007年11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5242元,越海占分获10000元,王*更分获5242元。

14、2007年12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4860元,越海占分获3200元,王*更分获1660元。

15、2008年1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两次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四特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26940元,越海占分获18000元,王*更分获8940元。

16、2008年2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四特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3920元,越海占分获9300元,王*更分获4620元。

17、2008年3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张裕解百纳酒、茅台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3947元,越海占分获9300元,王*更分获4647元。

18、2008年4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张裕解百纳酒、五粮液酒、1573国窖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7709元,越海占分获11500元,王*更分获6209元。

19、2008年5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华夏干红酒、1573国窖酒、五粮液酒、四特酒、老泸州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6815元,越海占分获11000元,王*更分获5815元。

20、2008年6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张**纳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茅台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2768元,越海占分获8500元,王*更分获4268元。

21、2008年7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四特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9594元,越海占分获6400元,王*更分获3194元。

22、2008年8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2372元,越海占分获8200元,王*更分获4172元。

23、2008年9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华夏干红酒、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4190元,越海占分获9500元,王*更分获4690元。

24、2008年10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茅台酒、水井坊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1196元,越海占分获7500元,王*更分获3696元。

25、2008年11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剑南春酒、水井坊酒、五粮液酒、四特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1750元,越海占分获7800元,王*更分获3950元。

26、2008年12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剑南春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18560元,越海占分获12000元,王*更分获6560元。

27、2009年1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田宾馆的四特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卧龙商务特供酒、张裕解百纳酒、1573国窖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9978元,越海占分获6600元,王*更分获3378元。

28、2009年2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3918元,越海占分获2600元,王*更分获1318元。

29、2009年3月,被告人越海占、王*更预谋后,被告人王*更在销售给河**宾馆的剑南春酒、茅台酒等商品上加价,骗取公款6240元,越海占分获4100元,王*更分获2140元。

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越海占向河**田勘探局退出赃款31702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河南石油勘探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河南石油勘探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2)河南油**政办公室情况说明

证实:河**田宾馆系河南石油勘探局和河**田分公司机关附属单位,属国有性质,经营方式:非自负盈亏、限额补亏。

3)、河**田宾馆关于越海占的身份证明

证实:越海占自2004年9月至2009年4月曾任职河**田宾馆经营部经理。

4)、收据

证实:案发后越海占退还贪污款317025元。

5)、越海占、王*更关于恒康商行销售给油田宾馆加价情况一览表

证实:“实际单价”是王*更给越海占说的恒**行往油田宾馆销售商品的批发价。“开票单价”是王*更按越海占要求在票据上填写的价格。“实际单价”都高于王*更的进货价格,王*更和越海占是在“实际单价”的基础上又对商品进行加价,29次共同套取的360848元钱就是在“实际单价”的基础上加价形成的。

6)从河**田石油勘探局监察处调取的越海占、王**先后29次在销售给油田宾馆商品加价,骗取公款360848元的帐证:

第一次2006年11月89#凭证:加价2328多元。

第二次2006年12月110#凭证加价8120元。

第三次2007年1月54#凭证加价12744元。

第四次2007年2月44#凭证加价23760元。

第五次2007年3月62#凭证加价25356元。

第六次2007年4月64#凭证加价17208元。

第七次2007年5月47#凭证加价8744元。

第八次2007年6月39#凭证加价7105元。

第九次2007年7月62#凭证加价12142元。

第十次2007年8月39#凭证加价3440元。

第十一次2007年9月64#凭证加价10027元。

第十二次2007年10月44#凭证加价9872元。

第十三次2007年11月68#凭证加价15242元。

第十四次2007年12月93#凭证中加价4860元。

第十五次2008年1月44#和86#凭证中加价26940元。

第十六次2008年2月32#凭证中加价13920元。

第十七次2008年3月52#凭证中加价13947元。

第十八次2008年4月67#凭证中加价17709元。

第十九次2008年5月64#凭证中加价16815元。

第二十次2008年6月67#凭证中加价12768元。

第二十一次2008年7月53#凭证中加价9594元。

第二十二次2008年8月38#凭证中加价12372元。

第二十三次2008年9月50#凭证中加价14190元。

第二十四次2008年10月57#凭证中加价11196元。

第二十五次2008年11月63#凭证中加价11750元。

第二十六次2008年12月94#和126#凭证中加价18560元。

第二十七次2009年1月47#和48#凭证中加价9978元。

第二十八次2009年2月30#凭证中加价3918元。

第二十九次2009年3月27#凭证中加价6240元。

上述29组帐证证实: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越海占伙同王*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购进商品时加价,骗取公款的具体数额。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越海占2013年4月19日的供述

2006年的下半年,我为了能在业务往来中获取一些差价款,我找到经营恒康商行(现更名为福源商行)的老板王**,问他能不能在销售给我们宾馆的商品上加价,当时王**说可以,并提出挣三个,给我俩个。2006年至2009年期间,我伙同王**通过在他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商品上加价,从宾馆财务账上套取公款共计360845元,我个人从中占有239000元,下余121845元王**据为己有。

我主要依据的是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将该价格提供给王**,由他开具发票和销售清单,但实际上我与王**之间商量好的购买商品价格都是批发价,之间的差价,就形成了加价款。除去这360845元加价款,王**在销售给我们宾馆的商品中还有正常的利润,我们两个私分的这360845元与王**的正常利润没有任何联系。

在销售商品上加价是从2006年11月开始的,到2009年3月结束,是分多次进行的,每次都是王*更将加价后的发票和销售清单交给我,由我拿到宾馆财务为其办理转账手续(基本上是每个月结一次帐),王*更收到货款后,按照分成比例,从加价款中拿出2/3给我,具体每次加价的时间、商品名称、金额等我记不清了。

出示中共石油勘探局机关纪委关于越海占贪污、受贿案第5卷61-69页中2006年至2009年恒康商行销售油田宾馆商品加价情况一览表。

经我仔细辨认,这组加价一览表是2009年5月我们局纪委对我进行查处时,根据我的交代及调查落实,制作的《恒康商行销售油田宾馆商品加价情况一览表》,我在该表上还有签字。该表与事实相符,所列加价商品名称、数量、加价金额等内容都是事实,我没有异议。根据一览表我现在能计算出来,王*更在销售给我们宾馆商品上加价360845元,王*更给了我239000元。

出示中**油田勘探局机关纪委关于越海占贪污受贿案第5、6、7、8卷中的29笔凭证及附件。

经越海占仔细辨认后:2006年11月89#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我们宾馆的四特酒、汉*啤酒、太子奶、苹果醋、汇源果汁、通化葡萄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328多元。按照当时约定,王*更在此次结账后,给了我加价款1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5张,共计1500元。

2006年12月110#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老白汾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8120元。王*更在此次结账后,按照规定给了我54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共54张,共计现金5400。

2007年1月54#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五粮液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744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85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5张,计款8500元。

2007年2月44#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水井坊酒、四特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376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16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60张,计款16000元。

2007年3月62#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水井坊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5356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17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70张,计款17000元。

2007年4月64#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五粮液酒、老白汾酒、汉*啤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7208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11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10张,计款11000元。

2007年5月47#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四特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8744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58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58张,计款5800元。

2007年6月39#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汉*啤酒、水井坊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7105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47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47张,计款4700元。

2007年7月62#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水井坊酒、汉*啤酒、华夏干红酒、太子奶、汇源果汁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142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8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0张,计款8000元。

2007年8月39#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剑南春酒、四特酒、汉*啤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340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23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23张,计款2300元。

2007年9月64#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四特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加价10027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67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7张,计款6700元。

2007年10月44#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水井坊酒、五粮液酒、四特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9872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66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6张,计款6600元。

2007年11月68#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5242元。王*更在结账后,按照约定,给了我10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00张,计款10000元整。

2007年12月93#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486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32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的,共32张,计款3200元整。

2008年1月44#和86#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四特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694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18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80张,计款18000元整。

2008年2月32#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四特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392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93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93张,计款9300元整。

2008年3月52#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张裕解百纳酒、茅台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3947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93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93张,计款9300元整。

2008年4月67#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张裕解百纳酒、五粮液酒、1573国窖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7709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按整数给了我11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15张,计款11500元。

2008年5月64#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1573国窖酒、五粮液酒、四特酒、老泸州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6815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110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10张,计款11000元整。

2008年6月67#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张**纳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茅台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768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8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5张,计款8500元整。

2008年7月53#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四特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9594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64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4张,计款6400元整。

2008年8月38#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372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82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2张,计款8200元整。

2008年9月50#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华夏干红酒、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419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9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95张,计款9500元整。

2008年10月57#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茅台酒、水井坊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1196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7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75张,计款7500元整。

2008年11月63#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剑南春酒、水井坊酒、五粮液酒、四特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175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78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78张,计款7800元整。

2008年12月94#和126#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剑南春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8560元,其中恒康商行销售发票加价5820元、福源商行销售发票加价1274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120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20张,计款12000元整。

2009年1月47#和48#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四特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卧龙商务特供酒、张裕解百纳酒、1573国窖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9978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66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6张,计款6600元整。

2009年2月30#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3918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26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26张,计款2600元整。

2009年3月27#凭证中,王*更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剑南春酒、茅台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6240元。按照约定,王*更在结账后,给了我41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41张,计款4100元整。

上述29次,王*更在销售给我们宾馆的商品中,我们共计加价360845元,我从中分得239000元,王*更分得121845元。上面我结合宾馆财务凭证及附件,已经说了每次王*更给我分得的金额,具体每次给我的时间我记不清了,不过都是在我们宾馆给王*更支付货款后四、五天内,王*更就将钱给我了。有时是在我们宾馆的烟酒库房内给的,有时是我到王*更的店里拿的,没有其他人在场,我没有给其他人说过。

因为我和王*更事先已经约定好了购货价格,在王*更向我们宾馆提供发票及销货清单时,事先将加价款添加到了这些票据中,王*更先拿这些票据找到我们宾馆保管员田**或柴**签字,然后王*更将票据提供给我,我在票据上签字,我再拿着这些票据找我们宾馆经理张**签字,最后将票据提供给我们宾馆财务,通过转账形式将加价后的购货款支付给王*更,王*更在收到这些钱后,将其中一部分加价款再给我。我们套取的这些加价款是河**田宾馆财物帐中的钱,是公款。

2)被告人王*更2013年4月19日的供述

2002年6月我以胡**名字注册的恒康商行(实际由我经营),属于个体经营,2008年11月恒康商行更名为福**行,商行主要经营烟酒、食品等,主要业务是往河**田宾馆销售烟酒、饮料等商品。2006年往河**田宾馆销售商品20多万元,2007、2008年都在70万元以上。

2006年下半年,我与越海占在业务往来中认识后,有一天越海占问我能不能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商品上加价,并告诉我加价部分只要不超过超市零售价就行,获取的差价款我们俩一起分成。为了使越海占长期购买我们商行的商品,我表示同意,并说“你能照顾我的生意,我不会忘记你,只要挣到钱,我挣三,给你俩“。意思是说获取的差价款2/3给越海占,越海占也同意我的意见。随后,我便按照约定的比例给越海占加价款,我基本上都是每月向油田宾馆供应一次商品,并在该笔业务结账后,将加价款的2/3给越海占。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我应越海占的要求,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商品中加价,从河**田宾馆账中套取公款360845元,我将其中239000元交给了越海占,下余121845我据为己有了。

越海占和我商量的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商品都是批发价,但我们向油田宾馆提供的发票和销售清单都是按照市场价格开据的,这些商品的市场价格都比批发价高,之间的差价,就形成了加价款。因为我们商行向河**田宾馆销售的商品量大,按常规,我就应该以批发价向河**田宾馆销售商品,这样利薄但量大,也不影响我挣钱。

在商品上加价是从2006年11月开始,2009年3月份结束,是分多次进行的,每次我都是按越海占的要求对票据进行加价后,把加价后的发票和销售清单交给越海占,由越海占拿到宾馆办理转账手续,我收到宾馆实款后,按照分成比例,从加价款中拿出2/3给越海占。

出示中**油田勘探局机关纪委关于越海占贪污、受贿案第5卷中2006年至2009年恒康商行销售油田宾馆商品加价情况一览表。

经我仔细辨认,这组加价一览表是2009年5月河**局纪委、监察处对我进行调查时,根据我的交代及调查落实,制作的《恒康商行销售油田宾馆商品加价情况一览表》,我在该表上还有签字。该表与事实相符,所列加价商品名称、数量、加价金额等内容都是事实,我没有异议。根据一览表我现在能计算出来,我与越海占在销售给油田宾馆商品上加价共计306845元,我给了越海占239000元,下余121845我据为己有了。我分得的这些款与我的利润没有任何关系。

出示中**油田勘探局机关纪委关于越海占贪污、受贿案第5、6、7、8卷中的29份凭证及附件。

经仔细辨认后:2006年11月89#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四特酒、汉*啤酒、太子奶、苹果醋、汇源果汁、通化葡萄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328多元。按照当时约定,河南油田宾馆在对准我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加价款1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5张,共计1500元。

2006年12月110#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老白汾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8120元。河**宾馆在对准我结账后,按照约定我给了越海占54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共54张,共计现金5400。

2007年1月54#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五粮液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744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85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5张,计款8500元。

2007年2月44#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水井坊酒、四特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3760元,按照约定,河南油田宾馆在对准我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16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60张,计款16000元。

2007年3月62#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水井坊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5356元,按照约定,在给我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17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70张,计款17000元。

2007年4月64#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五粮液酒、老白汾酒、汉*啤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7208元,按照约定,在给我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11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10张,计款11000元。

2007年5月47#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四特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8744元,按照约定,河南油田宾馆在对准我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58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58张,计款5800元。

2007年6月39#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汉*啤酒、水井坊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7105元,河**宾馆在对准我结账后,按照约定,我给了越海占47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47张,计款4700元。

2007年7月62#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水井坊酒、汉*啤酒、华夏干红酒、太子奶、汇源果汁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142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8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0张,计款8000元。

2007年8月39#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剑南春酒、四特酒、汉*啤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340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23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23张,计款2300元。

2007年9月64#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四特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加价10027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67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7张,计款6700元。

2007年10月44#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水井坊酒、五粮液酒、四特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9872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66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6张,计款6600元。

2007年11月68#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5242元。我在结账后,按照约定,给了越海占10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00张,计款10000元整。

2007年12月93#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486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32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的,共32张,计款3200元整。

2008年1月44#和86#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四特酒、五粮液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2694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180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80张,计款18000元整。

2008年2月32#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四特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392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93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93张,计款9300元整。

2008年3月52#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张裕解百纳酒、茅台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3947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93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93张,计款9300元整。

2008年4月67#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张裕解百纳酒、五粮液酒、1573国窖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7709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按整数给了越海占11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15张,计款11500元。

2008年5月64#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1573国窖酒、五粮液酒、四特酒、老泸州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6815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110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10张,计款11000元整。

2008年6月67#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张**纳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茅台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768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我给了越海占8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5张,计款8500元整。

2008年7月53#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油田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四特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9594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6400元现金。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4张,计款6400元整。

2008年8月38#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华夏干红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2372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82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82张,计款8200元整。

2008年9月50#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华夏干红酒、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419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9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95张,计款9500元整。

2008年10月57#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茅台酒、水井坊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1196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75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75张,计款7500元整。

2008年11月63#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剑南春酒、水井坊酒、五粮液酒、四特酒、苹果醋、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175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78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78张,计款7800元整。

2008年12月94#和126#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剑南春酒、茅台酒、华夏干红酒、四特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18560元,其中恒康商行销售发票加价5820元、福源商行销售发票加价1274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120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120张,计款12000元整。

2009年1月47#和48#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四特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卧龙商务特供酒、张裕解百纳酒、1573国窖酒、苹果醋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9978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66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66张,计款6600元整。

2009年2月30#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张裕解百纳酒、太子奶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3918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26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26张,计款2600元整。

2009年3月27#凭证中,我分别在销售给宾馆的剑南春酒、茅台酒等商品上加了价,共计加价6240元。按照约定,我在结账后,给了越海占4100元。票面都是100元一张的,共41张,计款4100元整。

上述29次,我们在售给河**田宾馆的商品上,共计加价360845元,我先后29次给了越海占239000元,下余121845我据为己有了。上面我结合财务凭证及附件时,已经说了每次我给越海占的金额,具体每次给的时间我记不清了,不过都是在油田宾馆给我支付货款后两天内,我就将钱给了越海占。越海占每次都事先给我说好开票价,我将票据按照越海占要求填好后,将票据提供给越海占,有越海占拿票据找油田宾馆相关人员签字,最后通过转账形式河**田宾馆将加价后的购货款支付给我,我在收到这些钱后,将其中一部分加价款按照约定比例再给越海占。有时是在越海占的办公室给的,有时是在油田宾馆的烟酒库房内给的,有时是在我店内给的,没有人在场,也没有其他人知道。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越海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王*更相勾结,采取加大商品价格之手段,骗取本单位公款36084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越海占、王*更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越海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越海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越海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油田纪委查处期间主动退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越海占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更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应对被告人王*更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更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越海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越海占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南宛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的缓刑部分;

四、被告人王*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加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五、被告人王*更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