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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来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来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来利用其在城关镇史家庄担任村书记职务的便利,于2002年在其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5亩,在其子范**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0.9亩,在其女儿范*红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8亩,耕种退耕还林土地0.3亩。被告人范*来共虚报退耕还林面积5.5亩,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8305元,予以侵吞。案发后,范*来将赃款全部退交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林权证、财政补贴明白册、取款凭证、退赃凭证、中共**镇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来系受国家机关委托在村委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应恪尽职守,奉公守法,但其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8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来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来在案发后能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了打击贪污公款的犯罪活动,惩罚贪污公款的犯罪分子,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喜来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赃款830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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