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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济**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济*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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