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武汉**中傢俱之都投资有限公司、华能武**任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俱之都投资有限公司、华能武*任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江*不服武汉*法院(2014)鄂武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江*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6307元减半为3153.50元,由上诉人江*承担。(因上诉人江*属于二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特别困难且无其它生活来源,已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免交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全部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