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济*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8.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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