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华夏银**无锡分行与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雪**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华**行30157563.13元及相应滞纳金,并支付华**行垫付的诉讼费损失193084元。判决生效后,因江苏**限公司合法受让了上述债权,根据该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雪**司的32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总计不足万元,已被本院冻结7900元;该被执行人在本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的厂房(5张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车辆,均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该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未发现其有对外投资。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调查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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