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无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货款435366.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因东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顾**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东南公司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东南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系统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东南公司在中**银行的开户账号1061,账户余额为382.37元,该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至2016年5月4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东南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东南公司名下有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苏B号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5月21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本案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顾**的申请,决定将被执行人东南公司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55991.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674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顾**通报后,顾**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东南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东南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亦未能提供东南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无锡**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无锡**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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