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路局因与被申请人徐*、徐*、徐*、徐*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路局申请再审称:根据目击证人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是徐*故意钻入火车头后面的客车车下撞轧身亡。事发地段是国家锦承铁路,我方完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受托经营,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规定和标准之处,不存在法律上的不作为。另外,事发路段并非人口密集区,且本次事故发生与否,与铁路线路两侧是否为人口密集区无因果关系。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是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死亡。事发路段两侧有二层楼房和小平房,用于相关商业活动,该路段属于人员密集区,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鉴于北*路局未尽到充分安全防护义务,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北*路局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北*路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路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