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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路局因与被上诉人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一起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输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周*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子周*在2015年6月9日5时37分许于京广高铁线高碑店东站至徐水东站间103公里710米处,攀爬调整铁路应急通道围栏,跨越刺丝滚笼进入铁路应急疏散通道,沿阶而上进入铁路高架桥上,DJ5910次列车行使到此处时将受害人周*撞死,事故发生后,经北京铁*理办公室认定,做出03B20150089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被DJ5901次列车撞死,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对此认定书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本案应由石家*输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5)容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石家*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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