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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车务段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武汉*车务段、武汉*车务段孝感车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车务段孝感车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武汉*法院专门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武汉铁*孝感车站的异议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2012)1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武汉铁*孝感车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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