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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通诉被告大秦铁路股份*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2日下午,原告手持K604次列车车票在介休火车站站台候车,当列车到站后,站台秩序混乱,有多名无票人和站内工作人员对旅客进行打砸抢,无票人先将原告包裹抢走,原告三次甩脱劫访人跑向车门,被乘务员拦截并阻止原告上车并将原告的车票撕去半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大秦铁*限公司介休车务段介休站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起诉大秦铁*限公司介休车务段介休站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对被告大秦铁*限公司介休车务段介休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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