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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刘*,刘*与广深**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刘*、刘*因与被申请人广深*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广铁中法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刘*、刘*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广*司对死者刘*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同车相近铺位的其他乘客做的两份询问笔录显示,2010年10月29日7时许,列车人员换票时刘*已经死亡,广*司进行广播寻医及联系急救车的行为均发生在刘*死亡之后,广*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刘*死亡之前对其采取了任何求助措施。二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为刘*购买的涉诉车票虽然包括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但公安机关认定刘*死亡为猝死,不属于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应认定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除外责任”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28号国务院令》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被正式废止失效。原判决依据上述已被废止条例的相关规定免除广*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适用已失效法律。综上,邓*、刘*、刘*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广*司是否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邓*、刘*、刘*在再审申请时主张乘务员换票时刘*已经死亡,广*司进行广播寻医及联系急救车的行为均发生在刘*死亡之后,广*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刘*死亡之前对其采取了任何求助措施,故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首先,邓*、刘*、刘*并无证据证明在乘务员换票时刘*已经死亡,仅凭两份相邻铺位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刘*在乘务员发现其“手脚冰冷、没有知觉”时已经死亡的事实。又,因邓*、刘*、刘*等不愿意对死者进行尸检,故对刘*的死亡时段和近一步的死因查明造成障碍。其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注明刘*死因为猝死,而猝死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与偶然性。目前本案亦无证据显示刘*在登车之时即告之乘务员其存在潜在的突发性疾病,以明示提醒乘务员提高对其身体健康情况的注意义务;也没有证据显示刘*曾向乘务员求助;周边铺位的旅客也均未发现其出现突发疾病症状。故邓*、刘*、刘*等在再审申请时主张广*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邓*、刘*、刘*所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审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确实已于2013年1月1日被废止,但本案案情发生于2012年10月29日,而当时该条例仍属有效期内,二审判决适用行为时之条例,并无不妥。同时,邓*、刘*、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广*司赔偿300000元保险金,与铁路旅客因购票搭乘火车所投之强制保险,属不同范畴的法律关系。故二审判决对邓*、刘*、刘*要求广*司赔偿300000元保险金的上诉理由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邓*、刘*、刘*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刘*、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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