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张*诉被告郑州铁路局长治北车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受害人是因铁路行车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5年4月14日,6907次客运列车运行至郑州铁路局太焦下行线长治北站至大辛庄站弯道处时与二原告之子梁*相撞,造成梁*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原告之子梁*死亡是在火车运行过程中造成的,属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而被告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为郑州*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法院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铁路局长治北车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