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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限公司与黄**、黄金月、黄**、黄**、黄树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三茂铁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黄金月、黄*、黄*、黄树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法院(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东三茂铁路*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上诉称:一、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属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肇庆*法院管辖的范围由广州西站起往西,直到海南。该案发生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广茂线上,应当由肇庆*法院管辖,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肇庆*法院管辖更为合理。上诉人三*司认为(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将该案移送肇庆*法院管辖。

上诉人三茂公司提交了“肇庆*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明肇庆*法院负责管辖广州西站以西的铁路范围内的刑事、民事案件。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黄金月、黄*、黄*、黄*在规定期间内并未提交上诉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黄*、黄金月、黄*、黄*、黄*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且上诉人三茂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三茂公司提交的“肇庆*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应当优先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上诉人三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三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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