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台玻武*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台玻武*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台玻武*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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