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中*限公司、中煤*限公司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中*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上诉人中煤*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被上诉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