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9元,由刘**、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