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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与被上诉人陈*、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邢**是否应与陈*对郝*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一节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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