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与被上诉人陈*、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邢**是否应与陈*对郝*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一节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