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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绿**限公司与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3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绿**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4258元,由黄**、南京绿**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9元,减半收取23564.5元,由南京绿**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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