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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罗**、罗**、国网**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司法确认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罗*、罗*、罗*、国网*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司法确认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罗*、罗*、罗*和申请人国网湖*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因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经耒阳市*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甲方国网湖*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一次性赔偿乙方罗*、罗*、罗*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万元);2、上述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以及处理此纠纷的相关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赔偿费用;3、付款方式:(1)因乙方严重干扰了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由乙方对甲方作出书面及网络公开检讨道歉,并经甲方接受后在甲方大门口等处张贴和网络公开后付款;(2)甲乙双方自愿经法院立案,由法院裁定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作一次性付款。乙方一致同意付款账号为XXXXXX(系申请人罗*账户);(3)须在以上两项全部完成之后的五天内一次性付清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4、乙方收到全部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甲方索要任何赔偿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也不可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此纠纷作就此一次性处理结案;5、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撤销或变更。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耒阳市*解委员会2015年6月24日主持调解申请人罗*、罗*、罗*与申请人*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网*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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