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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多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396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作出无罪判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多**民法院在审理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在对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方面采信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4)多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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