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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政府因修建245省道征用泗洪县界集镇部分土地。时任界集国土所所长的被告人裴**,负责对界集镇被征用土地面积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及制作土地补偿款发放表,其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将由裴**和于付召种植的界集镇人民政府所有的2.1亩土地以裴**能名义上报领取补偿款。该2.1亩土地补偿款42000元下拔后,被告人裴**通过假冒签名、伪造裴**能印章盖印鉴的方式将该42000元占为己有,后支付给裴**和于付召共计2000元。

另查明,界集国土所属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裴*甲于1999年3月至2010年5月任界集国土所所长,属事业编制性质。案发后,被告人裴*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裴*甲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暂存于泗**纪委)。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裴*乙能等人证言,任职文件,账目资料,银行资料,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身份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甲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裴*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裴*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裴*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裴**退出的违法所得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机关泗**纪委负责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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