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钱晓*、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资产436990.4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桑**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被告人桑**任嘉兴市南**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参与农建村于介木桥村组拆迁过程中的房屋丈量、核算、安置工作。期间,被告人桑**通过对其本人名下房屋虚增合法面积、虚列补偿项目、虚报家庭户口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436990.43元。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桑**向侦查机关自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洪*、宋*、徐**、蔡*、夏*、徐**的证言、大桥镇搬迁安置指导意见、搬迁计划安排、大桥镇农建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农建村新农村搬迁安置农户奖励及房租费发放明细表、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证明、房屋搬迁评估补偿清单、1992房屋宅基地申报登记卡、地籍资料册、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勘丈记录表、宗地草图、新农村建设安置情况表、地籍档案、宅基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勘丈记录表、宗地草图、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登记申请书、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居民户口簿、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资产436990.4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桑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436990.43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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