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甬象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