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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来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刘**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劳动改造中,能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积分考核中获一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滁州市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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