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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某某镇某某村开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根据村委会安排,由被告人左*甲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资料工作。

2012年,左*甲父母想从青阳县城回到某某村某某组的老房子居住,由于其老房子位于拆迁范围内,且已经年久失修,不适宜居住,后其父母在某某安置区建了新房。当年下半年,左*甲在明知其父母不符合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自己也未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况下,未经村支两委会讨论同意,将其父母的危房改造资料以自己名义填报后上报,用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3年2月3日,左*甲领取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补助资金10000元。

案发后,左*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10000元整。

另查,被告人左*甲父亲左*乙、母亲朱某某系非农业人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证人左**、吴某某的证言、青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及某某镇财政所发放资金花名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左*甲父母及左*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左*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左*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左*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左*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左*甲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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