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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红军贪污一案

审理经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9月17日、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下半年,史**利用参与长风办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岳母高XX的名义伪造在山城区长风办铁西社区居委会修配厂家属院有平房的虚假手续,骗取位于淇滨区牟山一区1-62栋2单元701室的采煤沉陷区安置房一套,经鉴定价值96400元,史**实际支付41919.89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价值54480.1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二)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史红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1、史红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史红军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3、史红军一贯表现良好;4、涉案房屋鉴定价格过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史**利用参与长风办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董XX母亲高XX的名义伪造在山城区长风办铁西社区居委会修配厂家属院有平房的虚假手续,骗取位于淇滨区牟山一区1-62栋2单元701室的采煤沉陷区安置房一套,经鉴定价值96400元,史**实际支付41919.8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温XX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山城区开始实施旧城改造,长风办事处设立了长风中路办事处拆迁办公室。史红军是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城**公室主任,负责廉租房的申报、资金的发放、相关手续和城建部门的对接、棚改过程中的土地规划和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2010年,贾XX到温XX办公室说过贾XX、赵XX、李XX、史红军四人每人造假手续各套取了一套沉陷治理房。

2、证人董XX(史**前妻)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一天,董XX前夫史**要借其身份证给拆迁户调房,董XX就将其母亲高XX的身份证给了史**。后来听说史**去市沉陷办抓阄了,抓的房子是1-62-2-701,手续不知道是谁办理的,但交房款之后的手续是董XX办理的,董XX还交了两次物业费,领取了房屋的钥匙,该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

3、证人杜XX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杜XX租住了淇滨区牟山一区北区62号楼2单元7楼701室,租赁协议是和一个女房东签的,女房东签的是史红军的名字,房子登记的户名(电卡登记)是高XX。

4、证人牛XX的证言,证明:牛XX在山城区前进路附近的小型汽车修理厂家属院有住房一套,但从来没有向高XX出售过,也不认识高XX。

5、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山城区长风办事处班子成员在机关干部会上宣布谁有违规、违纪行为主动到办事处纪检书记处登记,宣布过之后,史**没有向郭XX汇报过套取房屋的事情。

6、被告人史**的供述和辩解:当时借了岳母(高XX)的身份证交给了棚改办,棚改办人员伪造了一套盖有长风办公章的被拆迁房屋买卖协议和一些其他手续,史**在协议上签了高XX的名字交给了棚改办,棚改办又将这些资料交给了沉治办。后来分房时,史**抓阄抓到了牟山一区1-62-2-701户,史**的妻子董XX去交的房款和物业上的相关费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领取了房屋的钥匙。这套房子大概交了五万元房款。

7、长风**办事处证明,载明:史红军自1997年7月在山城区长风**办事处工作,2005年开始任城建办主任,负责承建规划、卫生整治、旧城改造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8、鹤壁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证明,载明: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所建安置房只针对我市采煤沉陷治理安置户,鹤壁市**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只与采煤沉陷治理安置户签订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安置购房协议,安置购房协议中涉及的房屋价格也仅针对采煤沉陷治理安置户。

9、史红军户籍证明,载明:史红军1972年11月11日生。

10、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安置购房协议书、房款票据、相关物业票据、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等相关书证,证实:史红军以高XX的名义伪造在山城区长风办铁西社区居委会修配厂家属院有平房的虚假手续,骗取位于淇滨区牟山一区1-62栋2单元701室的采煤沉陷区安置房一套。

11、鹤壁**证中心鹤**(2013)88号关于房产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牟山一区1-62栋2单元701室房屋价值96400元。

12、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证明: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扣押涉案款54480.11元。

1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我院2012年办理贾XX贪污一案时掌握了史红军涉嫌贪污的线索。2013年6月21日上午办案人员到长风办找史红军,因史红军不在未能找到,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了史红军,下午办案人员到长风办找史红军时,史红军已经主动赶到检察院并电话告知办案人员。在随后的初步询问中史红军如实交代了自己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2013年6月22日我院对史红军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史红军进行了传唤。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史红军表现证明、获奖情况等书面材料,证明史红军平时表现良好。经审查,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还当庭提交“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城市第二批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复印件,认为鹤壁**证中心对涉案房屋的鉴定价格过高,应依据上述规定中的价格认定房屋价值。公诉人当庭发表质辩意见认为沉陷区安置房屋价格是国家补贴后的房屋价格,不是正常的房屋市场价格,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经审查,本院认为公诉人质辩意见成立,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位于淇滨区牟山一区1-62栋2单元701室的采煤沉陷区安置房一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54480.1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史**犯罪事实虽被侦查机关掌握,但其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询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史**向办案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史**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房屋鉴定价格过高”及其他辩护意见,无相关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史红军犯罪所得采煤沉陷区安置房一套(位于淇滨区牟山一区1-62栋2单元701室)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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