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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继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犯贪污罪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获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田**2009年至2013年8月在担任新乡市卫**村民委员会委员及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侵吞公款538065元,现分述如下:

1、被告人田**以伪造虚假发放救灾款名单的方式,套取2010年西工区灾后重建补助资金80000元和西工区2010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100000元后,除实际发放给花庄村村民孟**14000元、焦**10000元、李**1500元,用于花庄村公益事业支出12500元以外,将142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被告人田**在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从新乡市西工区社会事业科贠**手中领取花**低保对象春节食品补等补贴款316065元,非法占为已有;从贠**手中领取花**低保款1285000元,除实际支付本村村民1205000元外,将剩余的8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中共新乡市人民政府西工区委员会新西文(2011)12号文件、西工区党委会记录、花庄村委会证明、2010年李**从西**务科领取倒房重建资金80000元的相关手续、花庄村给西**务科提供的救灾款发放名单、田**从西**务科领取100000元救灾款的相关手续、田**给西**务科提供的救灾款及救灾实物发放名单、田**贷款20万元的相关手续、花**委会向郑州**有限公司借款的手续、苏全国与花庄村签订的打井合同、新**政局、新**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灾后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西工区倒房重建资金申请表、花**委会收款凭证、现金付出凭证及现金账、新乡市人民政府西工区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份至2012年10月份城市低保款支出情况说明、新乡市人民政府西工区管理委员会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西工区城市低保金发放表、西工区城市低保对象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发放表、西**低保对象春节副食品补贴金发放表、花庄村失地农民占地补偿金发放表、花金涛出具的情况说明、孟*出具的证明、花庄村济东高速两侧植树占地补偿表、花庄济东高速两侧植树补助表、领救济款的收到条、四十二中崔**收到条,李**的证明,任希*证明等书证;证人贠**、董*、孟*、李**、田*、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的供述和辩解。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获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田**违法所得53806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实错误;认定其从贠**手中领取低保对象春节食品补等补贴款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其上诉称认定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田*成本人供述、证人田*、李**等人证言以及花庄村村委会证明、西**文件等书证,证实上诉人田*成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被西**委会聘用为花庄村村委会成员,协**两委工作,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花**支部书记,负责花庄村具体日常工作,领取发放救灾、救济款的行为,符合《全**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行为。

关于其上诉称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没有领取花庄村低保对象春节食品补贴款的理由,经查,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董*、贠**等人的证言及西工区城市低保对象春节副食品补贴发放表等书证,能够证实上诉人田**从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从贠**处所领取了花庄村城市低保对象春节补等补贴款316065元,并将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3806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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