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非法所得70483.95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王**不服,以没有贪污公款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犯贪污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