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母朝晖、张**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母朝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