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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汪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汪**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京港澳高速公路西平段扩建工程征用西平县重渠乡汪庄的土地,被告人陈**在明知被告人汪**申报的五座为假坟的情况下,积极帮助汪**申报补偿金,骗取国家土地征地补偿金10000元,并将其中的7500元私分,被告人陈**分得2500元,被告人汪**分得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X的证言,书证:西平县高速公路改扩建附属物补偿金发放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在协助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汪**骗取国家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在案发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汪林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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