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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成**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成*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法院(2014)重铁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陈*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重庆*法院(2014)重铁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陈*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9元,减半收取为9799.50元,由陈*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9元,减半收取为9799.50元,由陈*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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