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东*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梁**、梁**、梁**与梁**、国网湖**源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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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成**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成**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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