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欧*、欧*、汪*刘*诉被告上**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欧*、欧*、汪*刘*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免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原告提出的免除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欧*、欧*、汪*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6元减半收取6,493元,予以免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