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黄*、胡*诉成**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黄*、胡*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路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黄*、胡*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黄*、胡*撤回对被告成**路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原告胡*、黄*、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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