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满*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10月份,被告人满某身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及该股股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其负责经办的麻阳苗族自治县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现改名为半岛别苑)、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靓锦新村小区三个建设项目用地资料的受理、审核、组织制作,呈报过程中,没有对其受理的上述建设开发单位提交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致使上述建设开发单位采用变造该缴款凭证,骗取《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42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下半年,张**(另案处理)负责开发的麻**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现改名为半岛别苑)需征用麻阳苗**逢爷社区和通灵溪村共计2.4585公顷农村集体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批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开发者张**必须按县国土资源局核算的小区建设项目报批规费,一次性足额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49.17万元人民币。同时,张**知道只要将缴费票据的复印件交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就可以上报办理征地批文。于是为了能拿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2011年3月1日,张**到麻阳**劳动局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缴纳了人民币29.502万元人民币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并取得了该中心财务人员为其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29.502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在取得该收款收据后,张**便在自己办公室里将该收款收据原件扫描到自己电脑里,然后在电脑中将原手工填写的缴款金额、交款单位、收款项目、备注、收款人等栏目中的内容删除,再用电脑直接输入上述被移掉的内容,变造出一份缴款金额为49.17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张**将伪造的收款收据复印了一份。不久,张**将该复印件连同其它相关缴费票据复印件一起交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该项目经办人满某手中,用于上报湖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征地批文。被告人满某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相关资料收集、审核、报批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张**提交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便将该收款收据连同其他资料一起上报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用于办理征地批文。2011年3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麻**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给国家造成19.668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2、2010年,邢某某(已起诉)投资开发建设的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项目,需征用高村镇学里社区农村集体土地4.0083公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批文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开发者邢某某必须按县国土资源局核算的项目报批规费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80.166万元人民币。邢某某为了能拿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于2011年5月份,安排姚某某先到县劳动部门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26.41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该财物中心开具的收款收据。再由姚某某将该收款收据在城区某打印店采取扫描、删除、重新输入等手段,变造出一份小写金额为人民币“80.166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零肆仟陆佰陆拾元整”不一致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然后姚某某再将伪造的收款收据复印一份,连同其他相关缴费票据一起交给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的被告人满某手中,用于办理征地报批手续。被告人满某身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及经办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提交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便依据这份伪造的缴款凭证连同其他报批资料一起呈报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麻阳县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项目的征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754万元人民币。

3、2011年,开发商宋某某、李**(均另案处理)开发麻阳苗**村住宅小区,须征用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车头村、高垅社区农村集体土地3.8574公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批文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开发者宋某某、李**必须按县国土资源局核算的项目报批规费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77.148万元人民币。两人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了能拿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经商量后,采取先缴纳部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然后对缴款凭证进行变造,并将变造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国土资源局用于办理征地批文。随即宋某某根据事先商议的内容,先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17.148万元人民币,后在城区某打印店,将该份缴款凭证采用扫描、删除、更改等手段变造出一份虚假的金额为人民币77.148万元人民币缴款凭证。宋某某再复印一份,将该份虚假的缴款凭证复印件连同其他缴款凭证提交至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被告人满某手中。被告人满某身为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及经办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宋某某提交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便依据这份伪造缴款凭证连同其他报批资料一起呈报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2011年1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麻阳苗**村住宅小区的征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

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满某主动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建设开发单位采用虚假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骗取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3.42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请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0月份,被告人满某身为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及该股股长期间,在其负责经办的麻阳苗族自治县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现改名为半岛别苑)、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靓锦**小区三个建设项目用地资料的受理、审核、组织制作,呈报过程中,没有对其受理的上述建设开发单位提交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致使上述建设开发单位采用变造该缴款凭证,骗得《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422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下半年,张**(另案处理)负责开发的麻阳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高村镇逢爷社区和通灵溪村共计2.4585公顷农村集体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批文前建设开发者张**必须按县国土资源局核算的小区建设项目报批规费,一次性足额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49.17万元人民币。张**知道只要将缴费票据的复印件交到本县国土资源局就可以上报办理征地批文。为了能拿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2011年3月1日,张**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缴纳了人民币29.502万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并取得了该中心财务人员为其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29.502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在取得该收款收据后,张**便在办公室里将该收款收据原件扫描到自己电脑里,然后在电脑中将原手工填写的缴款金额、交款单位、收款项目、备注、收款人等栏目中的内容删除,再用电脑直接输入上述被移掉的内容,变造出一份缴款金额为49.17万元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张**将伪造的收款收据复印一份。不久,张**将该复印件连同其它相关缴费票据复印件一起交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该项目经办人满某手中,用于上报湖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征地批文。被告人满某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相关资料收集、审核、报批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张**提交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便将该收款收据复印件连同其他资料一起上报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用于办理征地批文。2011年3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麻阳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给国家造成19.668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张某某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的2012年7月11日已将所欠的19.668万元人民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全部补缴给麻阳苗族**保险管理中心。

2、2010年,邢某某(另案处理)投资开发建设的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项目,需征用高村镇学里社区农村集体土地4.0083公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批文前投资开发者邢某某必须按县国土资源局核算的项目报批规费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80.166万元人民币。邢某某为了能拿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于2011年5月份,安排姚某某先到县劳动部门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26.41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该财物中心开具的收款收据。再由姚某某将该收款收据在城区某打印店采取扫描、删除、重新输入等手段,变造出一份小写金额为人民币“80.166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零肆仟陆佰陆拾元整”不一致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姚某某再将伪造的收款收据复印一份,连同其他相关缴费票据一起交给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的被告人满某手中,用于办理征地报批手续。被告人满某身为该股股长及经办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提交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便依据该份伪造的缴款凭证连同其他报批资料一起呈报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项目的征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754万元人民币。

邢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将所欠的53.754万元人民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交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3、2011年,开发商宋某某、李**(均另案处理)开发麻阳**住宅小区,需征用高村镇车头村、高垅社区农村集体土地3.8574公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批文前投资开发者宋某某、李**必须按县国土资源局核算的项目报批规费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77.148万元人民币。两人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了能拿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经商量后,采取先缴纳部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然后对缴款凭证进行变造,并将变造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国土资源局用于办理征地批文。宋某某根据事先商议的内容,先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民币17.148万元人民币,后在城区某打印店,将该份缴款凭证采用扫描、删除、更改等手段变造出一份虚假的金额为人民币77.148万元人民币缴款凭证。然后复印一份,宋某某将该份虚假的缴款凭证复印件连同其他报批资料提交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被告人满某手中。被告人满某便依据这份伪造缴的款凭证连同其他报批资料一起呈报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2011年1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麻阳**住宅小区的征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

李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将所欠的60万元人民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交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满某主动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被告人满某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满某的出生时间、家庭住址及身份等基本信息。

(2)关于李*等人人事任免的通知证明,满*于2011年4月15日经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

(3)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关于征地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应由申请用地单位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执行标准按征地报批面积的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征收,该局必须拿用地单位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到省厅,才能领到省人民政府用地批文。

(4)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提供的麻阳2010年第三批建设项目报批资料证明,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农村集体征地2.4585公顷需上报审批。

(5)被告人满某提供的逢通小区建设项目规费清单复印件证明,逢通小区建设项目用地应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49.17万元人民币。

(6)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湖南省保险基金收款收据(票号为NO02357613,金额为49.17万元人民币)证明,该票据系张某某通过电脑变造的,并将该票据复印件交给被告人满某。

(7)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提供的湖南省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复印件(票号为NO02357613,金额为29.502万元人民币)与票号为NO02357613,金额为49.17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两份票号相同,金额不一致,金额为29.502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系手写件,可张某某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真实凭证的复印件,金额为49.17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系张某某编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

(8)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1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证明,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建设项目用地于2011年3月3日获得了省人民政府审批。

(9)NO01423885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张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将所欠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9.668万元人民币已补缴。

(10)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60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证明,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为4.008公顷,于2011年5月20日获得了省人民政府审批。

(11)票号为NO00847503,金额为26.412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收款收据入账单复印件证明,湖南长**限公司为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建设项目实际缴纳社会保障金26.412万元人民币。

(12)票号为NO22847503,金额为80.166万元的缴款凭证复印件证明,该票据系邢某某与姚某某变造的缴款凭证。

(13)票号为NO2304365098的非税收款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证明,邢某某于2013年4月3日将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所欠的53.754万元人民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已交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4)关于麻*2011年第一批次(靓锦新村)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权属证明及报批资料复印件证明,麻*靓锦新村住宅小区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3.8574公顷。

(15)麻阳靓景新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报批规费复印件,证明麻阳靓景新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77.148万元人民币。

(16)票号为NO00847512,金额为17.148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麻阳**宅小区于2011年10月9日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7.148万元人民币。

(17)票号为NO00847512,金额为77.148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麻阳靓锦新村住宅小区开发商、李某某用变造的虚假收款收据交给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

(18)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证明,证明麻阳靓锦新村住宅小区用地于2011年11月4日获得省人民政府审批。

(19)票号NO109478152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证明,李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将靓锦新村住宅小区用地所欠的60万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交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满某于2013年8月22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证言证明,2011年郑某某分管建设用地股期间,满*负责经办麻阳靓锦新村住宅小区报批项目。满*在收取该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时,向他打电话汇报过,他要求满*对复印件核对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人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满*用建设用地单位未签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省厅换取审批单未向局领导汇报过。

(2)证**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田某某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兼建设用地股股长期间,股室分工由满某负责项目用地征地的报批工作及资料的受理、审核、组织制作和层报工作。田某某还与满某一起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审批手续。

(3)证人李**言证明,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项目的用地费用是由建设用地股股长满某负责核实,所有费用都必须一次性缴足才能获得省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征收批文。

(4)证人滕某某(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证言证明,逢通小区、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靓锦**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征用的是农民集体土地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该用地报批资料初审的应由用地股负责。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张某某开发的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项目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2.4585公顷报批过程中,为了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单,在只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29.502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进行变造,并用电脑输出金额为49.17万元人民币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机打复印件。张某某将该复印件交予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满某手中,满某收取该复印件时,没有与原件进行核对。之后,该工程项目获得了省人民政府的审批单。

(6)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邢某某在开发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4公顷多,应一次性缴纳80多万元人民币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姚某某一次到该局办理手续,听相关开发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讲,变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可以少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县国土资源局只要求交复印件。姚某某与邢某某商量后,邢某某安排姚某某到麻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缴纳26万多元人民币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后,姚某某根据其二人商量的,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的金额变造为80.166万元人民币,并将变造的缴款凭证交于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满某手中,在提交该缴款凭证复印件时,满某未将其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之后,姚某某从满某手中复印了省人民政府审批单。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李某某与宋某某合伙开发的麻阳**宅小区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8亩多报批过程中,为了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单,在只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7.148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将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金额为17.148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变造为金额为77.148万元人民币的缴款凭证,并将该变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到县国土局上报省政府办理征地批文。

(9)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李某某与宋某某合伙开发的麻阳**宅小区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58亩多报批过程中,为了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单,在只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7.148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将麻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金额为17.148万元人民币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变造为金额为77.148万元人民币的缴款凭证,并由宋某某将变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交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满*手里,满*在收取变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时,没有对该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之后,该工程项目获得了省人民政府的审批。

(7)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邢某某在开发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4公顷多,应一次性缴纳80多万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姚某某与邢某某商量后,邢某某安排姚某某到麻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缴纳26万多元人民币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后,姚某某根据其二人商量的,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的金额变造为80.166万元人民币,并将该缴款凭证复印件交于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满某手中,在提交该缴款凭证复印件时,满某未将其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之后,姚某某还从满某手中复印了省人民政府审批单。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满某供述证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满某分别担任县国土局建设用地股副股长与股长期间,负责麻阳逢通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工程项目、麻阳靓锦新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麻阳长青粮油综合大市场工程项目报批资料的受理、组织制作、审核、上报等工作,三个工程项目在缴纳变造的失地农民保障金缴费凭证复印件时,她没有认真核实缴款凭证,没有将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实,她将变造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交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并领取了省人民政府对该三项目用地审批单。造成了该三个项目的建设用地单位少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33万元人民币。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份证明,侦查部门在讯问被告人满*的全部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经办、审核麻阳建设用地报批资料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上述建设开发单位采用虚假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骗取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3.42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满*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加之上述建设开发单位在案发后将所欠的133.422万元人民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已全部补缴,国家损失已被挽回,故而可以认定被告人满*所犯罪行较轻,可以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满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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