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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朱**滥用职权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朱**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河北省**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4月被告人张*调入唐山**车管所驾驶人科,在窗口负责驾驶人审验工作。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张*与被告人朱**相识。后于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9日间,被告人张*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违规帮助被告人朱**(车管所附近车贩子)办理驾驶本审验业务。使部分驾驶员逃避参加**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令)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文明驾驶等知识的学习和警示教育,数量高达500余份,使社会交通安全存在不良的因素,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我院在调查周**涉嫌买卖国家公文案中发现该案的。

2、唐山**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1991年参加工作,1996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为唐山**队车管所在编工勤。2012年4月调入唐山**队车管所驾驶人科负责在窗口驾驶人审验工作。

3、中华**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内容,同时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个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唐山市公安**应性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名单附表证实,由被告人张*审核的黄**等534人没有在该单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5、唐山**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于2013年5月至7月间为驾驶员黄**等人办理的违规审验业务属实,并附有驾驶员名单。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通过被告人张*违规审验的驾驶人董**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徐*发生交通事故两天后,被张*违规审验。

7、被告人张*主动退赃的票据证实,被告人张*退缴非法所得9000元。

8、证人周*(原唐山**警察支队督察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实,曾于2013年7月份,单位领导接到举报,指派我带领我大队的副大队长李**、刘*到越河车管所调查张*办理的驾驶证审验业务。经查,张*有六、七百起违规业务。后来我单位成立调查组,我就回避了。

9、证人李*甲(唐山**警察支队督察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实,按照单位领导的指派曾经四次调查张*办理的驾驶员审验的纸质档案,前三次均没有查到。第四次我和刘*到车管所调查了张*办理的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8日所有审验驾驶人员的名单,经过我们核对发现张*存在没有参加培训直接审验业务共计628起。后来形成调查报告交给支队党委。

10、证人刘*(唐山市**队督察大队干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中旬,我们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张*违规办理驾驶人审验业务并收取大量现金。随后队长周*就安排我们进行调查,并由我牵头。我们调取了张*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8日以张*口令办理的驾驶人审验业务数据,与同一期间体检中心安全教育考试的驾驶人数据进行了对比,将排查出没有培训信息的人员档案进行现场核查,共计审查了2380份张*办理的审验档案,从中发现有628起是违规办理的,都是应该参加学习教育而没有参加就被张*审核通过。其中没有审验档案的584份,应该现场采集照片而使用照片扫描的38起,审验教育记录表与体检中心的培训编号不符的6起。我们曾两次找张*进行询问,张*承认有违规行为。

11、证人孙*、李**、许*等人(在车管所门外从事驾驶人驾驶证审验代理业务,主要是B本以上驾驶人员每年的审验业务、换本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是驾驶人科的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驾驶人员B本以上的审验业务。被告人朱*林揽下的不愿意参加培训考试的驾驶人的审验业务都找张*办理,张*可以不用让驾驶人员培训,直接审验通过。由于朱*林办的快,我们都将业务给朱*林。开始每办一份130元左右,后来300元左右一份。

12、证人谢*的证言证实,我丈夫朱**是在2012年7、8月份通过朱**的姐姐朱*介绍相识。从此以后,我丈夫朱**开始在开平车辆管理所当车贩子,就是在车管所门口等着有来办理驾驶人员的审验业务,来办业务的驾驶人不愿参加学习,朱**与驾驶人收一定的费用(多少不等),朱**拿着驾驶人的身份证和驾驶本到张*办公窗口由张*办理,这样驾驶人不用参加任何的学习和教育,就可以审验通过。朱**从收取的费用中分给张*。

13、证人朱*的证言证实,我是开理发店的,张*常到我的理发店理发。2012年的7、8月份,张*说他到车管所工作了,我就介绍我弟弟朱**与张*认识,事后知道朱**到车管所去了。

14、证人徐*、王*、毕*(均是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6、7月间,到开平车管所验过驾驶本,是车贩子代办的,为了省时间,不用参加学习,花点钱就办了。费用500元左右吧。

15、唐山**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2014年10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张*被我支队处理后,能知错就改,有悔改表现,未再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判其免予刑事处罚。

16、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我常到朱*的理发店理发,通过朱*与朱**相识。后来朱**就在开平车管所外面招揽驾驶人审验业务。朱**拉来的业务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非法的指驾驶人因违章扣分,按规定应该参加安全警示教育培训,通过我不用参加就可以办理审验通过。朱**按照办理审验通过的业务量给我一部分钱,我共得9000元的好处费。2013年5、6、7这三个月的业务量比较多,具体记不清,以审核为准。在庭审中,被告人张*供述称,自己确实违规办理了驾驶员的审验业务,但份数就是几十份,没有五百多份,有时因公外出,其他干警也可能用我的电脑操作。

17、被告人朱**的供述证实,我是通过我姐朱*认识张*的。从2012年7月底开始到开平车管所揽业务。2012年国家法律规定B本以上的驾驶本无论是否扣分都要参加审验,2013年新的规定扣分的需要审验,没有扣分的不用审验,自动网上通过。由于和张*的这种关系,我揽来的业务,直接给张*,张*直接审验通过。2012年的时候我亲自拿着驾驶本到驾驶人科8号业务窗口去找张*。2013年只需要身份证号码,我就通过电话或短信告诉张*就行。张*审验后,我去取通过审验证明就可以了。年审业务从2012年8月到2013年7月大概3000份左右,这全部是通过张*违规办理的。2012年8月到2013年4月底办理了2500个左右,2013年5月到2013年7月20日办理500个左右。刚开始每份业务收100多元,后来每份收300元左右,每个业务都给张*提钱。

18、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河北省**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伙同被告人朱**,利用被告人张*职务之便,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500余名被记分的驾驶员逃避参加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警示教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规办理数量过高,且有其他干警使用张*电脑违规操作,办理驾驶员审验业务情况的辩护意见,无据佐证,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积极退赃,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的社会考察结果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朱**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张*上诉主要提出其系初犯,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应改判其免于刑事处罚。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查收集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所提张*系初犯,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应改判其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已经考虑了上诉人张*积极退赃,初犯等情节,原审法院根据张*具体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鉴于上诉人张*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朱*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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