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等五人犯滥用职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等五人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30日以(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于某某无罪。被告人王*某无罪。被告人潘某某无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唐山**民法院作出了(2005)唐*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至今该案一直在审理程序中,即(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亦不服,向河北省唐山**民法院提出申诉,中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2012)唐*监字第2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查明本院于2004年10月30日对赵某某、王*等五人的行为作出了(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唐山**民法院(2012)唐*监字第2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迁西县人民法院再审不当。故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向唐山**民法院报请对其作出的(2012)唐*监字第24号再审决定书进行复核,建议对该决定再审。2013年12月26日唐山**民法院作出(2014)唐*监字第5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唐山**民法院(2012)唐*监字第24号再审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