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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孙**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贾某某、孙**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6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2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辩护人马**、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任洮北区三合乡副乡长期间,伙同乡建办主任孙*甲在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采取伪造农村危房改造鉴定表、危房改造房屋照片等手段,为赵**等15位无房户农民套取农村房屋改造补助资金420,000.00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孙**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孙**故意逾越职权,为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无房户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供认,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马**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犯有滥用职权罪有异议:

1、本案涉及两类群体:第一类是居住在危房中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困难残疾人家庭;第二类就是本案指控的涉及15户连危房都没有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家庭,也就是说第二类人的居住条件还不如第一类的弱势群体。

2、政府实施某一项新的富国富民政策的时候,难免会出现认识和执行上的错误,但这种认识和执行上的错误决不能概括为犯罪。

3、在本案中,得到住房的都是些连最基本住房都没有的农民。如果说本案被告人贾某某有罪,就是国家的这42万元盖了房子给这些无家可归的农民住是错误的。这违背了国家推行“危房改造工程”或是“居安工程”的宗旨。

4、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采取了不适当虚假的照片作为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指标,但目的是想解决农民的居住条件。在实施过程中一没有徇私舞弊、二没有收受贿赂。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认为,也只能说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错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特征。况且,如果是构成犯罪的话,42万元损失已物化为建筑物,没有被收缴。国家利益现在都给了无房居住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的残疾人了,不应称为国家利益的损失。

5、公诉机关在庭审时,没有出示证明本案涉案资金的来源,该证据涉及到“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文件及“居安工程”实施文件下发的时间是否为被告人已知晓的文件内容。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孙*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供认,但亦辩解其是为了照顾更困难的无房上访户,才不得已将指标给了这些无房户,且自己未获取任何私利,不应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任洮北区三合乡副乡长期间,伙同乡建办主任孙*甲在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采取伪造农村危房改造鉴定表、危房改造房屋照片等手段,为赵**等15位无房户农民套取农村房屋改造补助资金42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贾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孙*甲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二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三合乡无房户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统计表及其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领取表:证实有15户无房户享受了危房改造的国家补贴款共计42万元。

(3)二被告人伪造的吉林省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共计15份,证实贾某某和孙*甲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伪造危房鉴定的事实。

(4)《洮北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贾某某和孙*甲让15户无房户享受危房改造的国家补贴违反了吉林省和洮北区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5)白城市**算中心三合工作站出具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领取表。证明毕**、任某某、毕**、付某某、张某某、赵**、石某某、陈某某、盖某某、卢**、王**、方*甲、房某甲、李**、卢**等分别、分次领取补助款28,0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证言

大房村无房户赵某甲享受了危房改造补贴款2.8万元。

(2)证人毕*乙证言

2013年8、9月份的时候,我申请了危房改造。后来房子也盖了,国家给我补助2.8万元。危房改造之前我没有房子,我有时在儿子家住,有时在我女儿家住。危房改造档案里危房改造前的房屋照片是我们村姚某某家的房子,村会计说不拍照不给申请危房改造。

(3)证人高*甲证言

任某某是我丈夫的弟弟,是聋哑人,说不清话,也听不清。任某某在危房改造之前没有房子,他就一个人,在我家住。他申请危房改造了,房子也盖了,国家给补助2.8元。档案里面的照片我不清楚,盖完房子乡里来人照的相。

(4)证人毕*甲证言

2012年8、9月份的时候我申请了危房改造。后来房子也盖了,我现在就在新盖的房子里居住呢,2.8万元的国家补贴打我的卡里了。房屋改造之前我没有房子,住在我兄弟毕*丙家。档案里面的照片我不清楚,盖完房子乡里来人照的相。

(5)证人孙*乙证言

无房户王**、方*甲、卢**、房某甲、李**享受了危房改造补贴款2.8万元。

王**和方*甲在2012年申请了危房改造,房子已经盖完了。王**本人没有房子,在他儿子家住,方*甲在姑娘和儿子家住,房子盖完了,方*甲在今年春天病逝了。卢*甲、房某甲、李**也申请危房改造了,他们三户原来也没有房子。

(6)证人卢*甲证言

无房户卢**、李**、方**、王**、享受了危房改造补贴款,但2.8万元补贴款没有全给。

2012年我申请危房改造了,房子也盖了,我得了国家补贴,但没有给那么多,具体给多少我不知道,都是我儿子给我办理的。危房改造之前我没有房子,危房档案里的房屋照片我不清楚,建完房子给我和房子照了相。我们村还有李某某、方**、王*甲享受了危房改造,房子盖完方**就去世了。

(7)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2年我申请危房改造了,房子也盖了,给我补助2万元,还差8,000.00元没给我。危房改造之前我没有房子,危房档案里的房屋照片我不清楚,建完房子给我和房子照了相。

(8)证人房*乙证言

2012年8、9月份,我儿子房*甲申请危房改造了,房子也盖了,给他补助2万元,还差8000元没给。危房改造之前房*甲没有房子,危房档案里的房屋照片我不清楚,当时照相花了30元钱,是村长到我家收的,建完房子给我和房子照了相。我们村无房户还有方**、王**和卢*甲享受危房改造了,房子盖完方**就去世了。

(9)证人方*乙证言:

2012年我母亲卢*乙申请危房改造了,房子也盖了,今年正月我母亲去世了,当时给了2.5万元的国家补贴,还有3,000.00元没给。危房改造之前我母亲没有房子,危房档案里的房屋照片我不清楚。

(10)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2年8、9月份的时候,我申请了危房改造。房子也盖了,给我补助2.3万元,还差5,000.00元没给。危房改造之前我没有房子,危房档案里的房屋照片我不清楚。

(11)证人高*乙证言:

我和付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是低保户,2002年危房改造有我家,当时我家没有地方盖房子,我和我外甥说好在他家院内盖房子,我出钱,我外甥给我找的施工队,大概花了3万元,危房改造给我补助了2.8万元,打在我卡里了。危房改造的时候我家没有房子。

(12)证人荆某某证言

2010年至今我担任三合乡三合村村书记,大概在2012年的10月份以后开始危房改造,条件是只要是低保户或者是没房户都可以申请危房改造。无房户可以申请危房改造,全乡给各村书记、村长、会计开会时,贾某某副乡长说无房户可以申请危房改造,但前提必须是低保户。我们村一共五户申请危房改造,都是低保户。只有叶某某有房子,其余四户没有房子。

(13)证人高*丙证言

2013年7月我担任三**城村村书记、我们村一共九户申请危房改造,这九户只有卢*乙没有房屋,其余8户有房屋。

(14)证人赵*乙证言

三合乡方家村有汪某某、邢某某、张某某、彭某某享受了危房改造补贴,其中张某某没有房子。

(15)证人杨*甲证言

2012年10月份左右我们村危房改造,条件是户口在三合乡的低保户、五保户、无房户、困难户、残疾人,本人所居住的房屋是危房的。我们村一共有六户申请了危房改造,其中卢**、王**、方*甲、房某甲、李**是低保户,都没有住房。

(16)证人王*乙证言

证实三合乡金家村有陈某某、石某某、盖某某享受了危房改造补贴,三人危房改造前都没有房子。

(17)证**某某证言:

证实三合乡金家村有13户申请了危房改造补贴,石某某和陈某某危房改造前没有房子。

(18)证人王*丙证言:

证实2012年9月15日洮北区危房改造.危房改造补贴金额是三类人群统建户补贴2.8万元。一是低保户,二是五保户,三是贫困残疾人家庭。无房户不允许享受危房改造补贴政策.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要求,无房户是不允许的。

(19)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1年8月到2012年12月份。我担任三**党委书记的,三合乡2012年(D级)危房改造是8、9月份开始的。危房改造这项工作由贾某某副乡长和乡建办主任孙*甲具体负责。(D级)危房改造的条件是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和特困户家庭可以申请。《洮北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规定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特困户可以享受危房改造。按照区里实施方案,无房户不可以申请危房改造。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是贾某某和孙*甲做的,贾某某是主管乡建的副乡长,孙*甲是乡建办主任。三合乡一共53户申请危房改造的。在建房过程中我下去走访过几次,前期考察工作是贾某某和孙*甲和我们乡民政助理刘某某做的。前期考察工作应该叫审核工作,这项工作开始是我给三合乡各村开的会,在家的乡领导和各村的主任和书记都参加了会议,我把区政府的会议精神和大伙传达了,并要求各村按照区政府的规定把各村危房改造的名单报到乡政府,由乡里主管乡建的贾某某和孙*甲、刘某某下到各村,租户进行考察,主要是看看是否具备危房改造的条件,房屋破旧程度以及申请危房改造的住户是否具备三类人群身份。区里开会传达危房改造这项工作就是三类人员可以参加危房改造。无房户是否可以申请危房改造区里没说。

我就是按照区里会议传达的向各村传达区里关于危房改造的会议精神。危房改造这件事我们乡党委班子成员专门开过班子会研究过有会议记录。危房鉴定报告由贾某某和孙*甲鉴定。

2012年(D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国家补助是2.8万元。我调走之前没有全部发放。乡里有无房户参加了危房改造,这事贾某某和我说过,有2户是无房户参加了危房改造,具体是哪个村的、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和贾乡长说得是三类人群,而且家里确实困难,原则上就同意了。我知道的无房户参加危房改造的就这2户。

(20)证人付某某证言

我和高*乙是夫妻关系,我的户口在三合乡三合村。我家是低保户,2002年危房改造有我家,我家没有地方盖房子,我和我外甥荆某某说在他家院内盖房子,我出钱,我外甥给我找的施工队,大概花了3万元,危房改造给我家补助了2.8万元,钱打在我老伴高*乙的银行卡里了。危房改造的时候我家没有房子。

(21)证人荆某某证言

付某某和毕*甲在危房改造时没有房屋的事实。付某某也没享受过泥草房改造的补贴,毕*甲我记不清了。申请泥草房的名单是否由村上向乡建办上报的,是农经站直接对本人发放的,不通过村里。发放的是现金。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

我是2008年到2013年的7月份任副乡长,7月份以后至今任三**党委副书记。任副乡长期间分管乡建、土地、文化、教育和卫生。

乡建办有一名工作人员,乡建办主任孙**。

三合乡2012年9月10月开始实施危房改造。主要是解决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特困户家庭的住房问题。洮北区文件规定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特困户可以享受危房改造。《洮北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第二项第2款补助对象中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我们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的。

2012年我们乡危房改造其中有部分是无房户,大概10多户。是毕**、任某某、毕**、付某某、张某某、赵**、石某某、陈某某、盖某某、卢**、王**、方*甲、房某甲、李**、卢**。

他们一直都是无房,有的居住在亲戚家,有的租房居住,另外无房户经常到乡里和区里上访,而且家庭困难。

这十五户无房户参加危房改造没有经党委会研究。书记周某某、我和工作人员在书记办公室沟通了。按照《方案》规定,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在危房改造前应该有房屋。2012年(D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国家补助是2.8万元。这十五户42万元都已经足额发放了。

申请危房改造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村上申请,村上向我们申报,身份的审核由民政办负责,是否属于危房由乡建办、主要由我进行审核。档案由乡建办主任孙**负责,审批由我负责。乡建办主要负责申请受理、实地踏查、建档、规划、再建。

申请危房改造的居民所居住的房屋是由孙某某和我鉴定并签字、盖章。无房户的危房改造档案中的《吉林省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是虚假的。用邻居的房屋做的假鉴定,照片也是假的。照片是孙**和一名临时工去拍摄的。

(2)被告人孙*甲供述与辩解

我2011年至今担任三**建办主任。具体负责乡村规划和再建项目监管。乡建办有2人,我是主任,杨**是微机员。

三合乡2012年9月或10月开始(D级)危房改造。(D级)危房改造的条件是是解决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特困户家庭的住房问题。

2012年我们乡危房改造有部分是危房户,有部分是无房户。

无房有大概10多户。有毕**、任某某、毕**、付某某、张某某、赵**、石某某、陈某某、盖某某、卢**、王**、方*甲、房某甲、李**、卢**。为了完成任务指标无房户按照《方案》实施危房改造补助了。他们在危房改造前一般都在亲属家居住。按规定没有房子的农户不能参加危房改造。为了完成任务,违反《方案》的规定,我没与领导提过,当时领导也参加区里的会议了,文件领导也看过了,我认为没有必要再提这事了。区里领导没说过无房户可以参加危房改造。这十五户无房户进行危房改造乡党委研究与否贾某某没有和我说过。2012年(D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国家补助是2.8万元。

我不清楚是否发放。我们提供53户危房改造人员名单给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发放,具体发放多少我不清楚。申请危房改造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村上申请,村上向我们申报,没进行审核。

危房改造这项工作由乡建办负责,审批由副乡长贾某某负责。

申请危房改造居民所居住的房屋档案里的材料都需要我签字、盖章。

无房户的危房改造档案中的《吉林省危险房屋鉴定报告》都是虚假的。用邻居的房屋做的假鉴定,照片也是假的,有的是我照的、有的是村上照的。

本院对被告人贾某某、孙**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孙**犯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贾某某、孙**虽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且有证人证言、书证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事实成立。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人贾某某、孙**系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政府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从认识因素上看,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在客观要件上,二被告人逾越职权,致使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享受政府补贴。虽然辩护人认为居住在危房中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强于本案指控的涉及15户连危房都没有的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家庭,但本案涉及到的是扶贫、救济的专项资金,二被告人无权改变。根据洮北区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按照《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我区将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村(2012)21号文件第十二条(三)项同时规定了有下列些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无居住房屋的”。二被告人作为危房改造的直接责任人,掌管是否鉴定、是否属于危房以及上报、审批的责任,明知是无房户,却弄虚作假,用虚假照片、虚假鉴定上报,发放危房改造资金,为十五户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无房户套取资金42万元,其行为超越职权,超越法规的权限和授权,违法做出决定,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鉴于其主观上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获取私利,本院予以决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举证言李某某、方*乙、张某某、房*甲、卢*乙在2013年8月侦查机关调查时所取证言证实当时没有全额获得2.8万元的补助款,经查卷宗中有白城市**算中心出具的领款凭证,证明全部补助款已经领取完毕,即二被告人造成的损失系4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孙**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孙*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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