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和与石家庄**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诉被告石家庄**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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