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诉被告石家庄**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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